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2014年命名的示范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

05.04.2016  11:51
吉粮协 〔201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我省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粮办[2010]14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我省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2016年示范企业申报评审和2014年命名的示范企业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评审工作

  (一)评审项目

  本次组织申报评审的项目为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配送中心、示范批发市场、示范销售店和示范主食厨房等五项。示范加工企业是指以粮食为原料的米、面、油等加工企业;示范配送中心是指为粮店或超市或馒头店(包括油条、包子、饺子等主食店)配送成品粮油或相关商品的企业;示范批发市场是指以批发粮油及其制成品业务为主的市场;示范销售店是指以经营米、面、油等成品粮油为主的粮店或超市;示范主食厨房是指加工馒头、油条、包子、饺子、粥类等的主食店。

  根据我省放心粮油示范项目的分布情况和特点,本次评审结合全省应急供应网点建设,重点向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和示范主食厨房倾斜。此外,2011年授予的40家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已满5年需要重新评审,不参加评审的将取消相关称号。市、县协会要统筹安排,为全省城乡在2018年底之前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奠定基础。

  (二)申报程序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认定的办法,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省、市、县级粮食行业协会分级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标牌。直接申报省级的企业需由所在地的粮食行业协会推荐,没有成立粮食行业协会的市、县,可由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审核推荐。其中,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示范作用较强,且符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标准的骨干企业,由我会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推荐并由其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标牌。

  (三)申报条件、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必须是我会会员。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请详细阅读《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3月)》(《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等相关信息等请登录省粮食局网站( http://grain.jl.gov.cn/ ),并在首页右侧的“通知通告”栏目中下载)。

  二、2014年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本次年检的范围为2014年我会命名的省级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配送中心和示范销售店。

  (二)年检内容

  根据《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3月)》第八条的规定:“示范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信息报表的同时,报送《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对不报送信息报表或不参加年审和年审不合格企业,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的,在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本次年检,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需如实填写《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和《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表》报我会和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各1份;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需填写《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汇总表》报我会。

  (三)年检方式

  除要求示范企业填报相关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外,我会将随机抽查若干示范企业,同时委托各市(州)、县(市、区)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根据《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3月)》实地检查辖区内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

  三、有关要求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把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纳入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并明确要求2018年底以前在城乡普遍建立起来。我省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还很不平衡,各市、县粮食行业协会要提高认识,把“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内容,要搞好规划,倒排“放心粮油”网络建设项目计划,确保完成本地城乡“放心粮油”销售网点建设。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把“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全省提前完成国家规定的目标。

  四、申报、年检时间及联系方式

  申报、年检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联系方式:吉林省粮食行业协会

  地  址:长春市西民主大街725号,邮编:130061

  联系人:徐菡御、张波

  电话/传真:0431-88519789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评审办法(2016年3月版)

 

  

   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我省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粮办[2010]14号)精神,进一步搞好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在总结2011年和2015年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等,统称为示范企业,下同)只在吉林省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内部评审认定,实行自愿申报、分级认定的办法。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吉林省粮食行业协会和市、县级粮食行业协会分级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标牌。其中,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示范作用较强,且符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标准的骨干企业,由吉林省粮食行业协会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推荐并由其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条 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年以上(按周年计),已经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它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工企业、主食厨房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或已由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发出受理通知。

  (四)申报国家级的示范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应已获得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

  (五)企业规模。市、县级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的规模由市、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省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示范企业应达到以下规模:

  1、示范加工企业

  (1)稻谷或小麦加工能力达到10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2)油脂精炼能力达到5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3)方便面、方便米饭、米粉加工能力达到5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4)杂粮加工能力达到10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2、示范批发市场

  (1)营业面积20000m2以上;

  (2)经营品种30个以上;

  (3)从业职工100人以上;

  (4)营业收入10000万元/年以上。

  3、示范销售店

  营业面积(含库房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

  4、示范配送中心

  营业面积(含库房和办公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配送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配送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5、示范主食厨房

  主食厨房产品(指馒头、花卷、豆包、包子、饼以及主食面包、糕点等粮油主食品)生产能力达到1吨/日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除第(一)项和第(七)项外均为复印件):

  (一)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销售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五)申报国家级示范企业的,需同时报送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提供);

  (六)本年度或上年度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或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检测品种为该企业主导产品;检测项目按该产品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七)上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填报);

  (八)获得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以上荣誉的企业,或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评价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可简化申报材料,只需提交申报书、信息报表和证书复印件,其它材料可免交。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经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逐级审核推荐。没有成立粮食行业协会的地区,可由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六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以及行业的相关技术规则,努力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 示范企业应按照《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2),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报表。

  第八条 加强示范企业监督管理,对示范企业进行年审。示范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信息报表的同时,报送《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见附件3)。对不报送信息报表或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的,在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示范企业证书和标牌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开展示范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除证书和标牌的制作费、邮寄费外,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各项相关费用(如办公费、专家审查费、媒体公告费等)均由发牌单位承担。

  附件:1、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

            2、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

            3、吉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