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年吉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5.2015  12:43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2015年省水利厅将继续深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将《2015年吉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2015年3月12日

2015年吉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国渔业渔政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5〕7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5〕3号)要求,结合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双打办”、省“质量强省办”有关部署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目标,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抓手,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从严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狠抓源头治理,严格渔业投入品监管,加大假劣渔需物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健康水产品上餐桌”行动,积极推进监管体系和制度机制建设,全面提升产地水产品监管质效。

  二、工作目标

(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隐患,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安全事件。

  (二)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明确的监管权限和责任范围,进一步加大产地水产品监管力度,科学评估本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确保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严格源头管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市县自检自查为主,对所属范围内的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全面重点监管,并依法管控好外来苗种,全年检查(检测)覆盖率达到100%。

(四)按计划组织产地水产品抽检工作,争取全省产地水产品平均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各地省级以上部门抽检合格率应不低于省“质量强省办”规定要求,平均抽检合格率应达到并超过98%。

(五)强化执法力度,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案件信息公开达到100%。

(六)继续开展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及证后管理工作,以市县自查为主,对全省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全面排查,抽查率应达到100%。组织开展全国首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计划联合推荐3—4个县参加国家考核考评。

(七)深入开展水产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假治劣力度,积极防范因假劣渔需物资和禁限用投入品引发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努力为全省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三、监管重点

  重点品种:鲤、鲫、鲢、鳙、鲂、草鱼等省内主产品种和重要出口品种。

重点单位: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和名牌(品牌)水产品生产企业、“菜篮子”项目重点扶持企业、渔业合作社及其他重点渔业生产企业。

重点区域: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重点品种主产区,拟申报创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地区。

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养殖及育苗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围绕监管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加巡查检查频次,不断加大监管抽查力度,及时查缺补漏,努力做到禁于未发,止于未萌,实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

1.加强水产苗种监管。一是严格产地苗种管理。按照“按责分区,自查为主”的原则,重点针对水产苗种原(良)种场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进一步整顿规范生产秩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带病销售和无证(生产许可证)销售水产苗种的行为。二是严把放流苗种关口。坚持“谁组织谁负责”,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放流苗种管控力度。制定出台《增殖放流苗种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放流活动。各级渔政人员应严守操作流程,坚持按规定组织抽样检测,并留存必要痕迹。三是加强外购苗种监管。坚持执法部门从严监管与生产企业自主把关相结合,强化执法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强化自检自控意识,对外购苗种坚持索证索票并查验检疫检验报告,严防不合格苗种进入养殖环节。

2.严格渔业投入品监管。一是教育生产企业强化首要责任意识,严把质量关口,自觉守住底线,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渔业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用药检查,规范“三项记录”,指导标准化生产,严格抽样检测,积极防范违禁渔药、假劣饲料进入养殖环节。三是开展禁限用渔药及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重点针对生产使用环节,加强用药监管,强化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超标使用限用渔药、非法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行为。

3.加大打假护渔力度。一是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水产苗种、假劣渔需物资和禁限用投入品为重点,深入渔业生产企业和渔民散户,认真检查“三项记录”,狠抓使用环节的末端整治。二是严格执行禁渔制度,组织开展捕捞渔具调查和渔业执法检查,加强重点水域的渔业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渔需物资市场管理。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抓住重点农时和重点产品,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一步规范渔需物资市场秩序。

  4.接续开展“健康水产品上餐桌”活动。关注重点时段,严把重要关口,深入抓好元旦、春节、端午、五一、十一、中秋等重要节日以及“两会”等重点时节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不形成社会热点,实现节日期间水产品的安全有效供给。 

  (二)从严管控,认真组织抽检筛查。

按照“关注产地,紧盯源头,狠抓重点,严控关节”的思路,以市县自查为主、省级抽检为辅,采取常态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定量抽检和定性筛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层次抽样检测。一是配合农业部开展抽检。计划抽检鲤、鲫、草鱼等产地样品95个,抽检长春、延边、白山等地流通领域样品200个。二是区分层次组织抽检。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15】9号)要求,加强产地水产品抽检。在渔业生产启动前,重点针对水产苗种组织开展抽样检测,确保销售苗种的安全可靠。在渔业生产期间,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抽样检测。在水产品集中上市、销售旺季及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节日专项抽检,确保节日期间水产品的安全有效供给。在渔业冬季生产期间,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抽样检测。三是开展流通领域风险监测。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5〕1号)要求,从评估与预警角度,针对流通领域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筛查,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跟踪追溯提供参考。四是积极开展快检筛查。逐步健全快速检测点的相关制度机制,督促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快速抽检工作,进一步扩大抽检覆盖面,促进监管工作的深化落实。

  (三)加强指导,大力推进科学养殖。

一是树立绿色生产理念,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大力推动“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扩大示范规模,增强带动作用,并由各市、县负责加强后续管理与跟踪指导。二是着眼服务指导生产,加大渔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力度,不断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自律,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倡导守法经营。实行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四是推进安全示范县建设。按照农业部要求,积极推进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示范带动,不断提升整体水平,努力打造成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样板区。

  (四)健全体系,积极构建长效机制。

着眼加强初级水产品源头监管和治理,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权限及责任范围,加快发展安全型渔业,不断提高水产品监管质效。一是大力推进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4〕35号)和《关于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吉编发〔2013〕41号)要求,全面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省、市、县、乡四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断提升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二是探索完善快检体系建设。采取“以干代训、以考促训”等形式,组织快检员技能培训,为开展快检工作储备技术力量。合理安排快检设备使用,积极探索快速检测点的使用及管理,在全省新设6个动态“快速检测点”,并增购部分配套设备,争取年底前27个快检点有序运行、作用明显。同时,采取市县自行计划、自主实施的方法,因地制宜开展好快检筛查工作。三是不断加强执法制度建设。以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契机,狠抓执法办案,进一步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用好用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积极推行《吉林省水产养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基本程序(试行)》和《吉林省水产养殖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试行)》等规定,强化法治思维,严格执法流程,规范处置流程,严肃案卷填报,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方法措施,依法妥善处置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四是深入开展督导检查。采取“多种措施并举、多个批次展开、多种方式结合”的方法,督促工作开展,检查落实情况,提高监管质效,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地开展监管工作的考评依据。五是逐步推进省、市、县三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借助世行项目,建设“吉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网”网站,研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和追溯系统。发挥“一网站两系统”追溯平台和管理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研究追溯管理的方法,不断提升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五)宣教并举,积极浓厚舆论氛围。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区分不同类别组织培训,系统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突出“以法生产、以德置业、以诚经营”主题,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的意识,掌握风险防控的有效方法。二是扩大舆论宣传。大力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积极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加强“指尖上的宣传”来促进“舌尖上的安全”。认真组织“2015年放心渔需物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开展科学用药指导,  推介优质渔需物资,传授识劣辨假知识,不断提高广大渔民依法维权意识。深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活动,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密切关注舆情。注重舆情监测,加强应急准备,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修订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社会热点问题,依托农业部官方信息及专家正面解读,及时为公众解疑释惑,消除负面影响,努力防范因媒体不当炒作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五、重大活动安排

1月—2月,配合农业部开展第一次市场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月—6月,按省“双打办”计划安排,组织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渔需物资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

2月份,制定《吉林省第一季度水产品“双打”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全面启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

3月份,组织开展“两会”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总结上报“两节”、“两会”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参加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制定2015年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4月份,配合农业部开展第二次市场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组织开展“2015年吉林省放心渔需物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制定下发2015年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指导全省各市、县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

4月—5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执法行动;参加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依据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无公害水产品内检员和检查员培训;针对端午、五一等节日组织开展“健康水产品上餐桌”专项整治行动。

4月—10月,全过程开展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各地结合实际组织抽样检测及快检筛查;开展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加强无公害水产品认定认证及证后管理;组织开展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执法行动;组织镇赉县、大安市开展渔需物资打假专项行动。

6月份,做好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及执法交叉督查迎检准备工作;配合农业部开展上半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渔需物资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全省水产品“双打”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督导检查。

7月份,配合农业部开展第三次市场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月)”活动。

6月—9月,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双打”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夏季百日行动”;按照省“质量强省办”部署安排,迎接国家绩效考核;开展上半年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渔政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质量月”行动。

9月—10月,针对十一、中秋等节日组织开展“健康水产品上餐桌”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夏季百日行动”督导检查。

10月—11月,配合农业部开展第四次市场水产品例行监测(风险监测);配合农业部开展下半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组织开展第三季度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12月,对各地全年组织开展全省水产品“双打”工作和渔需物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组织全面督导检查;分别向农业部、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双打办”、省质量强省办等单位总结上报情况;迎接省政府对我厅的绩效考核;分别迎接农业部、国家食品安全办、国家“双打办”等部门对我省的绩效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细化责任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实。

(二)提高监管质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因地制宜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集中解决好存在的问题隐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各地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省水利厅。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5年4、7、10月和2016年1月的每月5日前报送上一季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12月5日前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各级渔业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明确到人。请于4月15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有关信息(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和QQ)报送省水利厅,同时请加入吉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QQ群和微信群。信息报送情况已被农业部、国家食品安全办、“双打办”等有关部门列入对我省的绩效考核内容,请各地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按规定时限反馈情况。该数据的及时性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的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对影响我省考核成绩的地区,省水利厅将直接通报当地政府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联  系  人:董    牧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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