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 2月6日起报名

24.01.2017  20:35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2017年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时间为2017年2月6日至4月10日。

  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因病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满足下列条件: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2。到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3。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申报程序:

  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县(市、区)人社局受理、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复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程序办理。

  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驻长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驻其他地区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

  残疾人申报程序继续按《关于残疾人病退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22号]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劳动能力鉴定每年组织集中鉴定一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可顺延至下年度进行申报,鉴定地点原则上以社保缴纳所在地为准,申报疾病不超过三种。

  被鉴定人员应当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无故不参加鉴定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具体规定详见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