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召开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视频会议

23.01.2015  11:08
  2015年1月9日,省民政厅召开全省民政工作视频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交流工作经验,总结2014年工作,部署2015年任务。   郑国君厅长在全面总结2014年民政工作时指出:2014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全面实施“两项改革、六项工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绩。一是基本民生保障取得突破性进展。制定出台《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信息核对机制全面建立;乡镇(街道)救助队伍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应对白城市洮北区洪涝灾害和46个县(市、区)罕见干旱,妥善保障了135万因灾紧急转移群众基本生活。募集资金2.8亿元,积极开展“慈善救助情暖万家”等24项慈善救助活动,救助各类困难群众22.9万人次。二是社会福利事业加快推进。制定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省有12个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占公办养老机构总数21%;探索了长春市二道区岭东社区“幸福里”助老之家等委托企业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新模式。建设县级以上公办养老机构34个,建成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590个,建成农村养老服务大院500个,改造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106个,扶持民办养老机构427个。全省养老床位总数达13.5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1张,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57张。培训养老服务人员6390人,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51%。全省366户福利企业安置9097名残疾人就业。销售福利彩票46.27亿元,同比增长11.21%,市场份额55.87%,筹集公益金13.07亿元。三是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深化。在全国率先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工作,70%的社区和35%的村成立了民主议事协商机构并建立配套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在长春市二道区开展了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全面完成全省社区居委会第九次换届选举工作,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社区居委会比例达33.7%。取消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92%的市(州)县(市、区)建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工作站。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96%的市(州)县(市、区)开展了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和评估工作。加大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开发力度,全省有424家民政事业单位设置了社工岗位,设置率达80.2%;在城市社区设置社工岗位2103个,设置率达100%。四是优抚安置双拥工作扎实开展。大幅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平均提标幅度达20%。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升。省及各地隆重举行了首个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制定了吉林省光荣院、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促进了优抚事业单位规范化建设。有培训意愿退役士兵全部得到培训。妥善解决了1831名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梅河口军供站探索的“伴随保障”新模式受到民政部肯定,并在沈阳战区予以推广。五是婚姻、殡葬、区划地名等民政专项事务管理能力持续提高。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全省火化率达到87.5%,为近6500名城乡困难群众减免殡葬服务费用630万元。全年结婚登记24.5万对,离婚登记11.3万对。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达到16家,占全省婚姻登记机关总数的23%。完成了九台撤市设区的审批工作和我省东部中俄边境地区5处地理实体命名的审批工作,连续4年在中央综治办组织的全国平安边界创建活动考核中并列排名第一。安全、信访工作得到加强,组织开展6次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基层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地民政部门扎实开展了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政系统自身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郑国君指出,2015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清民政工作呈现出的市场化、社会化、法治化、信息化发展趋势,坚持民政宗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引领,坚持注重实绩,推进民政事业高效、健康、全面发展。2015年民政工作要重点要抓好“一个统领、两个重点、三个攻坚、四个提升”。“一个统领”是指强化法治统领,着力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和保障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两个重点”是指要继续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有效保障民生需求。“三个攻坚”是指要着力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社区治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主动跟进社会领域改革。实现“四个提升”是指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优抚安置工作水平、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效能、提升民政自身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会上通报了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长春、吉林、辽源、延边州、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朝阳区和大安市民政局7个单位作经验交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