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汽车品牌消费侵权违法典型案例

23.03.2015  13:42

奔驰4S店隐瞒大修记录旧车当新车卖

        2013年8月,陕西消费者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2014年2月8日到4S店保养时,在奔驰的后台系统发现该车在购买前做过一次大维修。4S店承认轿车被维修过,但将责任推给厂家。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退车并赔偿损失,4S店拒绝处理。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介入调解,最终厂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一汽-大众、宝马、一汽马自达经销商售车不给合格证

        2014年上半年,江西100余名消费者投诉反映购买一汽-大众出产的新车一个多月后,仍然拿不到汽车合格证,无法上牌照,所购车辆涉及3家一汽-大众4S店和5个汽车品牌,分别为宝来、捷达、速腾、迈腾、高尔夫。

        同年,浙江一名消费者全款购买了一辆进口宝马轿车,因没能拿到合格证,购车40天后仍无法上牌。江苏一名消费者购买一汽马自达轿车40多天后,仍因没有合格证无法上牌。

        一汽奔腾新车发动机半年修八次

        湖南消费者2014年购买了一汽奔腾轿车,使用6个月后,发动机缸体破损,先后经4S店维修8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工商机关接到投诉后介入调解,要求4S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在保修期间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义务。经过调解,4S店承诺在半个月内把车修好,并给消费者2万元补偿,同时保证该车如在两个月内出现同样问题即更换新车,并补偿交通费2500元。

        广汽本田、上海通用4S店改装车充当原厂车

        2014年9月,福建消费者在广汽本田 4S店选购原厂雅阁豪华版轿车。4S店将舒适版轿车进行改装、加装部件后,以原厂豪华版名义卖给消费者。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介入调解,最终4S 店补偿消费者 1万元。

        2014年年初,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反映该市某上海通用4S店在售车过程中,为了吸引客户,采购氙气大灯、LED日间行车灯、镀铬中网、导航、倒车影像等非厂商提供的配件,加装、改装到原厂版本的雪佛兰科鲁兹车型上,并命名为“科鲁兹1.6AT冠军版”“科鲁兹1.6手动冠军版”等非原厂车型版本进行宣传、销售,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厂车型而购买。工商机关查实后对该4S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11万元。

        上海大众、东风标致4S店强制购买保险

        2014年6月,河南消费者在上海大众4S店购买帕萨特轿车,4S店要求交纳2年车辆商业险、交强险,否则不能提车。

        同年,消费者在东风标致4S店购买东风标致308汽车,商家要求在店内购买3年保险。

        工商人员受理投诉后,向4S店工作人员明确指出这种行为属于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两品牌4S店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消费者。

        马自达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案

        陕西某一汽马自达和进口马自达4S店自2013年7月以来,以提供金融服务为名,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贷款购车每车收取2000元或3000元金融服务费,共33车次,涉案金额7.8万元。工商机关认定该4S店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进口大众、克莱斯勒、宝马4S店

强制收取出库费检测费商检费

        进口大众某经销商为增加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以低车价吸引客户,同时为保证销售利润,使用预先拟定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违背客户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额外向购车消费者收取报备费、出库费。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该4S店共向45名购车客户收取报备费、出库费共计91700元。

        克莱斯勒某4S店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协议》格式合同,所列收费项目包括出库费、PDI检测费及商检费。其中,出库费是该4S店收取的新车运输费用及场地摆放费用,PDI检测费是汽车厂商要求4S店所做的新车检测费用,商检费是新车到港报关时所产生的费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该4S店共计销售车辆76台,向20台车辆的购买者收取上述3项费用共计18450元。

        工商机关对上述当事人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14年6月,重庆消费者购买宝马汽车,在签订购买合同时,被经销商收取3000元PDI检测费。工商机关接到投诉介入后,4S店退回费用,并承诺不再向消费者收取PDI检测费。

        上海通用4S店给予送修驾驶员回扣案

        上海通用某4S店自2013年1月起,在维修车辆时,通过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予车辆维修客户的送修驾驶员回扣。至2014年11月案发,该公司通过给予回扣方式承接车辆维修业务93车次,给予回扣68773元。93车次业务经营额共计563908元,该公司共获利181060元。工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

        上汽通用五菱收受商业贿赂案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CN200和GP30两个新车型项目的某紧固件供应商,按照项目标的金额的2%,提取备用金8万元,于2014年1月至5月每月向上汽通用五菱的质控部、生产物流部、仓储部、采购部、技术中心、生产现场的相关人员赠送礼品及购物卡,并为上汽通用五菱支付招待客户费用、内部员工福利费用等,由此获得销售收入3990536.99元,违法所得837235.07元。工商机关现已对该紧固件供应商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长安客车经销商销售不合格幼儿校车

        2014年,湖北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长安客车买卖合同,约定由长安公司提供3辆校车。2014年4月,湖北省荆州市工商机关委托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二站,对停放在当地某市场的该批幼儿专用校车依法进行检验,结果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2014年5月13日,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报告维持检验结果不变。工商机关据此依法对经销商进行处罚,要求长安客车召回不合格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