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满跨年清零不合法 劳动者有权补休或拿3薪

02.05.2017  11:00

年假未休满跨年

职场上的人大多都休过带薪年假,但是,你真正了解带薪年假的休法吗?据朝阳法院粗略统计,该院每年审理的近50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假问题。近

日,朝阳法院结合相关案例,对带薪休假中涉及的几个常见的误区和盲点进行提示。

未休年假

劳动者应举证证明

杨某于2007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3年3月29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主张每年应休年假15天,自入职后没有休过年假,故要求甲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甲公司却认为,杨某已休完全部年假,但双方均未举证。

法院认为,杨某应当对其累计工作年限进行举证,甲公司应当对杨某休假情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某考勤或休假情况,杨某未举证证明其已累计工作满20年,且未对2012年度以前的未休年假事实举证,故甲公司应当按照每年5天年休假的标准,支付杨某2012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解读: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考勤和休假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超出两年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应就自身的休假事实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