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出售免营业税

14.09.2015  09:00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待售商品住房销售时间超过24个月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或少建保障性住房。鼓励各地政府通过回购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作为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回购时优先选择现房房源;对于选择现房有困难、无法满足购买需求的,回购房源可以扩大至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当年可以建成入住的商品住房。

 

  对于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相关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各地政府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个人购房贷款的银行,在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予以支持。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放宽贷款年龄上限,核定借款人贷款期限时最高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核定贷款额度时,认定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开展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允许在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与商业银行进行组合贷款;开展互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允许主借款人与其父母或与其子女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56号)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年底。

 

  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商品房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城市,要适当调控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对在建项目,在不改变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引导未开发住宅项目转型利用,用于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教育地产的开发建设。

 

  要加强监控,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市场风险,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市)政府,省政府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个人住房买卖  税收优惠措施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记者/王小野 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