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平稳过渡——吉林省检察机关推进检察改革实录之三

03.08.2015  11:31

郭洪平 孙淼 孙峰松

  运行几十年的内设机构处(科室)模式被“拆除”,随之建立起来“大部制”。这是吉林省检察机关在此番司法体制改革中推出的重磅举措。

  “过去,检察机关按照行政机关模式设置业务部门,管理层级多,检察职权存在行政化、碎片化问题。通过‘大部制’改革,有效解决内部机构职能重叠化问题,实现了人员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大化。”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说。

  被人称为“拆庙”行动的内设机构改革,是如何突破重重阻力,实现向“大部制”平稳过渡的?

  内设机构改不改

  中央部署司法体制改革中,并没有对内设机构改革提出具体要求。在改革筹备酝酿阶段,吉林省检察院深切感到:机构改革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密不可分,如果人员分类而机构不改,改革就不彻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也会大打折扣,办案责任制将难以落实。

  他们在调研中发现,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少案多”矛盾,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机构设置过多,有的基层院80多人,却设置了近30个科室。官多兵少,一线办案力量不足。在机关部门设置上,职能交叉、工作重叠的问题普遍存在,甚至推诿扯皮、效率低下。

  吉林省检察院党组深切感到,要解决检察职能行政化、职权碎片化、功能重叠化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使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内设机构改革绝不能缺席。

  经过反复权衡,省检察院把决策的天平倾于一侧:横下心来改机构。他们主动向省委和省委政法委汇报,积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确定在过渡期保留原有内设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情况下,大胆推行内设机构改革。

  “大部制”的分与合

  5月29日,吉林省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跨出关键一步:打破传统机构模式,将省院机关34个处(局、室)整合为“九部一委”,其中,17个业务部门整合为五个部: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局、预防职务犯罪局合并为“职务犯罪检察部”;侦查监督2个处和公诉3个处整合为“刑事检察部”;监所处和控告申诉处整合为“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2个处整合为“民事检察部”;设立“行政检察部”。

  与此同时,对非业务部门仍按行政管理架构设置,根据职能任务,有压、有保、有增,把17个处室整合为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由此,省检察院机关形成了“九部一委”的机构格局。

  采用“大部制”后,机构不升格,领导不超职数配备,业务部门由副检察长或相当于副检察长级别的领导兼任部长,5个业务部不再下设二级处,直接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的各个办案组织,实现了扁平化管理。

  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说,由于内设机构改革触及的面大人多,难度不小,议论也很多,但是,越是大家议论多的,我们越要注意从议论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机构改革后,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为何单设?陈凤超的解释是,现实需要我们必须这样做。近几年,吉林省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也多集中在民事案件上。而实际工作中,民事检察力量与百姓需求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导致民事案件审判环节监督弱化的矛盾十分突出。

  “这次改革,把民事检察部门单列,就是要补足民事检察偏弱这块短板,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民事案件的监督。”陈凤超表示:“省检察院设立行政检察部,在全国是首创,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省检察院自身机构改革完成后,他们按照“压茬推进”的思路,对其他试点检察院也全部按照省检察院的模式完成了新机构设置,按照新机制正式运行。所不同的是,考虑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工作实际,没有对民事和行政单独设立部门,仍然为民事行政检察部。

  机构调整,自然涉及人员的分流整合。几百人的机关,人员如何重新分配?吉林省检察院从尊重干警意愿和工作需要两个方面出发,实现人员分流的“双向选择”,即:由个人填报去向意愿,主动选择部门及岗位,同时结合院里各部工作需要,统筹调剂。“双向选择”过程中,适时将人员分流情况在网上公开,做到公正透明。

  于金秋原是省检察院反渎局一名工作人员,这次机构改革被院里调到检务管理部,她对自己的工作变动并不意外,她说:“以前在业务部门,现在不干业务干综合,给了我一次全面锻炼的机会,我觉得,只要保持一颗进取的心,哪个岗位都是最好的。

  在省检察院进行人员调剂过程中,许多部门顾全大局,打破本部门利益,愿意将精兵强将输送到更需要的部门。检务保障部是由原计划财务装备处、行政处组成,合并之初,干部达30多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兼该部长刘志兵考虑到院里其他部门需要人员的实际,主动提出可再调出10名干部,充实到办案或其他部门,而这10名干部都欣然接受。

  变化之中看成效

  “大部制”是在争议和质疑声中推行的,改革之后,成效如何?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机构改革成效在省检察院及许多试点院体现得比较明显。

  一个是,检察职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以长春市九台区检察院为例,机构的整合,破解了业务工作存在的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脱节、查办与预防脱节、批捕与公诉脱节等问题。针对民事案件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大、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往往比较集中的现实,他们把民事诉讼监督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通过民事检察部门单独设立,人员力量增加了50%,补上了这块监督“短板”。

  再一个是,办案力量进一步充实。以省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为例,改革前5个处有5名处长、11名副处长,以及各处1名负责内勤,这21人占总人数的30%,都不直接从事办案工作。改革后,这些事务性工作统一由员额外的部监察专员加上1名内勤、1名综合人员承担,腾出18个人从事办案工作,占这个部现有66名人员的27.3%。据了解,改革后,省检察院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员(包括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占专项编人员的81.6%,其中办案一线增加了15.4%,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第三是,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业务部门五个部下设了49个办案组,直接负责办案,少了行政化的层层审批,多了主任检察官的责任和精心。还以九台区检察院为例,捕诉环节的整合和案件行政审批程序的简化,使办案效率有明显提高,退补率下降了53.6%,结案率为98.3%,批捕和公诉办案效率分别提升了28.1%和33%;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同比上升97%。

  第四是,“两个责任”进一步强化。改革中,他们站在从严治检、落实“两个责任”的高度,在省检察院5个业务部各设一名监察专员,在5个非业务部党总支各设一名纪检委员,在院党组、纪检组的领导下,专职专责,与监察部门密切配合,真正实现落实“两个责任”的全覆盖、无死角,确保检察队伍清正廉洁、素质过硬。

  最高检领导指出,吉林省检察机关的这些改革举措较好地解决了协调配套问题,为全国探索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提供了“吉林样本”。(原载于检察日报8月2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