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

31.03.2017  12:52

3月30日,吉林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省长刘国中主持会议, 副省长隋忠诚、李晋修、金育辉,省政府秘书长刘喜杰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全省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将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我省“三个五”发展战略和“三区”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会议强调: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要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责任,强化联动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全省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系统推进、科学施治,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要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河长作用,拓展公众参与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会议明确:吉林省所有河湖全面实行河长制,其中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自然湖泊,以独立河湖为单位分级分段实行河长制。松花江等4条大江大河、东辽河等6条跨市(州)重要支流及查干湖设省级河长,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其他跨市(州)及跨县(市、区)河湖设市、县、乡三级河长;不跨县(市、区)河湖设县、乡两级河长。

会议要求:2017年底前,我省要全面推行河长制。要开展好河湖基本情况调查,组建县级以上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出台各级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分河分段确定并公示各级河长,编报《吉林省河长制河湖分级名录》,并在主要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省河务局刁沙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