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颁布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27.05.2017  09:11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环保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近日,通化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并通过了《通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职责规定)。

  该《职责规定》通过开展专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按规定程序在法制部门审查备案等方式整理形成。自今年2月份起,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专门成立了《职责规定》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启动起草工作。先后开展了三轮意见征集工作,向市委常委、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法律顾问单独征求了意见;同时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及市发改、工信、财政、城建、水利、林业等37个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 

  《职责规定》共八章59条。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制定《职责规定》的目的、依据和总的原则;第二至第五章是《职责规定》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检法两院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了规定,以利于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体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章提出了保障措施;第七章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第八章为附则。 

  《职责规定》的制定,明确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为通化市构建起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