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范旅游线价格 向“不合理低价”宣战

16.11.2015  15:45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近期在对旅游市场检查中,发现长春市部分旅行社组织华东、北京、港澳、泰国以及韩国旅游线路存在着“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2015年11月6日长春市旅游质量监督所组织吉林省海外、长春海外、吉林省环球国际旅行社、长春文化国际旅行社、吉林省九洲国际旅行社等17家旅行社及分社的相关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就存在着低价旅游问题,传达和学习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意见》(旅发【2015】218号)文件精神。

会议重点组织学习了“不合理低价”的认定及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并指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同时,针对近期旅游市场出现组织低价旅游反弹现象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要求全市各旅行社及分社有组织低价旅游行为的要立即停止经营,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旅游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旅游业务。如发现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长春市旅游局将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意见》(旅发【2015】218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长春市旅游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