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投诉称电视屏“脆脆” 二次换屏几天又炸了

16.03.2015  09:38

消费者向消协工作人员咨询   新文化记者 张英男 摄

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高峰日。全省开展现场咨询活动73场,各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200余个单位也现场发放各类宣传单(册)100万余份,参与活动人数达10万余人次。其中,长春市工商系统受理各类消费咨询7880件,接待消费者投诉58件。

投诉的主要问题包括预付卡消费、保健品虚假宣传、商品房产权证问题、电视屏炸裂、汽车着火等。此外,购买汽车拿不到车、电子商品履行售后不“三包”、电信收费不明、物业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案例1

衣服干洗后褪色 只赔干洗费

2013年,长春市民刘女士花2300元购买了一件大衣,经过一家大型干洗店清洗后严重褪色。刘女士要求干洗店赔偿,但投诉了近一年,也没有结果。

“因为我购买发票不见了,但商场里该品牌的衣服还在,一问就能知道价格。但干洗店以衣服没有保价为由,只表示赔偿干洗费用。”刘女士说,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是只赔680元,她表示不能接受。

现场点评:价值1000元以上衣物要保价

省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刘女士的投诉,他们跟进了解后再做相关处理。

根据《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洗染高档、名牌及价值1000元以上贵重衣物,或洗染新衣物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应书面约定,进行特殊保值精洗(染)服务,其洗染费用不得超过消费者报价的5%,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并作出书面记载。

据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伤、损坏、遗失及其他事故的,应当负责理赔,具体赔偿方法如下:

衣物局部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穿着,经营者应予以修补,并给予最高不超过洗衣费10倍以内的赔偿。衣物丢失、损坏、丧失穿用价值(皮衣清洗除外),视穿着年限差异,给予洗衣费20~30倍的赔偿(消费者自已能提供造成实际损失证明的除外)。赔偿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约定保值精洗的高档、名贵衣物,仍有穿用价值的,给予修补后按保值金额30%赔偿。丧失穿用价值的,按保值金额全额赔偿。

案例2

电视屏“脆脆”商家让二次换屏

去年6月28日,曹女士在长春重庆路一电视专柜,买了一台42英寸的特价电视机。今年1月15日,电视机的屏幕突然碎裂,与厂家售后协商花1700元换了新屏。但几天后,新屏又突然爆炸,售后人员检测,建议曹女士再次换屏,费用可适当减免。曹女士提出退货遭拒。而且第一次换屏商家也没有开发票。

现场点评:没有凭证难维权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曹女士第一次电视机屏幕损坏自费换屏,属双方达成协议,那么,也就是默许商家屏幕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按照消费者曹女士所说,从第二次屏幕爆炸距离第一次屏幕爆炸,应该没过质保期,但由于第一次换屏没得到凭证,使维权存在难度。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先到消协投诉,消协进行核实取证,帮助消费者维权。

案例3

套餐未用足月被全月扣款

“我想问问,手机包月套餐没用到一个月却扣一个月的钱合不合理?”张女士很委屈地来到省消协投诉台,她说,她的手机每个月有8元套餐费用,上个月中旬,她办理了停用手机卡手续,本月初却发现,仍被扣了8元套餐费。“我有半个月根本没用手机,为什么还要扣我8元钱?”张女士认为不合理。

现场点评:涉嫌侵犯公平消费权

省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新文化记者 胡晶 黄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