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年起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

20.12.2016  19:38

  19日,从市环保局获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低于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去年1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工业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公告,要求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并经国务院同意,实行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公告明确要求,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和原有的“国四”排放标准相比,机动车“国五”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排放控制的要求,其中氮氧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严格了25%到28%,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严格了82%,且增加了污染物控制的新指标——颗粒物粒子的数量。

  《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并须经环保检验合格;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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