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02.05.2017  10:53

  

  为深入贯彻落实《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6﹞35号),确保实现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白城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年)》中全市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等各项目标和要求,保障水环境安全,2017年4月,副市长张天华代表白城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别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6-2020年)》(以下简称《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责任,为更好的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书》中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阶段性改善的目标。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逐一落实、按时完成。

  《责任书》中指出,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任务分解落实,在责任书签订后尽早制定并公布工作方案,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分解到位,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加大监督考核,确保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战略转型,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要根据本辖区环境质量目标,分解细化各项任务和工程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责任书》中规定,要做好监督考核工作,白城市政府将对责任书内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