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情况的通知

22.07.2017  13:23

  吉建办〔2017〕4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60号)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缴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含中央建筑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企业)缴纳、收取保证金情况,由企业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部署、收集、汇总工作,并按要求组织上报,非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注册地在本地区企业缴纳保证金情况的收集、汇总,并向上一级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情况。

  二、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统计2016年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并分2张表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17年7月27日前报给各县(市)相关处(科)室。

  三、各招标代理机构,统计2016年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取情况,并分2张表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取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17年7月27日前报给各县(市)招投标处(科)室。

  四、各市(州)、直管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明确信息统计报送的工作负责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报送工作联系表》(附件1),于2017年7月27日前报省厅相关处室。同时统计2016年全年和2017年上半年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收取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并分别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附件2,2张)、《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取情况统计表》(附件3,2张),于2017年7月30日前报给省厅相关处室指定邮箱。

  五、从2017年三季度起,各市(州)级、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于每季度结束当周周末,将本地区所有建筑企业本年度截至上季度末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附件2)、《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取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推广保函替代现金情况和保证金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厅相关处室指定邮箱。省厅相关处室汇总后将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住建部。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建筑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认真部署,落实责任,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联 系 人:王海莹(省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0431-8275249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刘艳莉(省厅招投标处)

  联系电话:0431-82752637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李振(省厅建管处)

  联系电话:0431-82752559

  邮 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贾忠军(省厅质监站)

  联系电话:0431-82759908

  邮 箱:877272477@ qq.com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报送工作联系表

            2.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

            3.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收取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