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子工商执照 及网上信用等级评定职能的调研报告

06.11.2014  17:42

关于开展电子工商执照

及网上信用等级评定职能的调研报告

 

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  李晓威

 

      目前,随着网上交易种类的丰富多彩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的便捷与安全,团购网站、二手车(房)网站等无实体店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已如雨后春笋一样,迅速扎根于吉林市场。

     

      一、网上电子商务经营方式众多的现实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仅以吉林市团购网站为例,2010年6月至今,就从最开始的2家猛增至22家,平均每月增加近2家,目前还有许多外地大型团购网站(如:美团、拉手网、窝窝团),也将市场触角延伸向吉林市场,这类网店在大大丰富吉林市场,为江城广大“宅男”、“宅女”提供一个更方便、更实惠的网上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的同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资格、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也越来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央电视台分别在焦点访谈节目2011年1月9日以《团购,让人欢喜让人忧》;2011年3月16日在中央二台环球经济连线以《团购网站的秘密》为题,以团友诉说、记者暗访、专家讲解的形式报道了团购等电子商务背后的暗箱操作及工商管理部门因法律规定不健全而带来的管理无奈。如何规范各类电子商务网站主体资格及准入审批手续,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将是以后很长时间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亟待理顺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规范各类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互联网准入资格,对理顺网上经营模式有着重要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从事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的规制和诱导,并建立一种符合自身目标函数最大化要求的人为市场秩序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合,即工商行政管理通过实施市场规则(甚至制定一些市场规则),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使市场按其自身的规律有效地配置资源。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是一种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动作的市场监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市场准和职能,并以此为突破口提高“监管”层次,对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以及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摘自:论转型期工商行政管理作用和地位的变化一文)

     

      三、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急需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市场经济要划分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后,才能交易,而划分责、权、利的前提就是确定每个参加交易的当事人的身份。网络交易都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网络虚拟环境下完成的,也使得准确核实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变得更加重要。作为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然就成为帮助电子商务确认经营者身份的最佳人选。以此,工商部门不仅能够帮助电子商务突破这一瓶颈,还能为自己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2、电子商务急需公平竞争秩序。当前电子商务中许多问题直接出现在人们熟悉的领域,如对广告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传销行为的打击,这些都为工商部门介入电子商务后留下了很大的监管空间。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2008年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三项的规定:“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进入网络市场对网络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主要职责

     

      1、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

     

      根据国务院2008年新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的工商部门第二项主要职责为:“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因此,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可以由国家工信部、公安网监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办理网络市场准入登记,核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的监管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是工商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中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内容。

     

      2、对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信用等级评定机制

     

      对电子商务经营客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监管、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对需要经过卫生、公安、环保、新闻出版、药监等部门专项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必须经过审批,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同时,通过网友投票、工商部门日常监查,定期为各大电子商务网站评分,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信用等级评定机制,从而引导广大网友到那些经营主体明确、服务质量好、售后评价高的网站消费。

     

      3、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对于种种扰乱网络经济秩序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我国《合同法》将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合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实施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主要的侵权行为表现是两种,一是网站名称造成的侵权,二是中文域名造成的侵权。

     

      4、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不管是在传统有形市场,还是在新兴的网络市场中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随着网络市场的日益发展,网络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维权网络、机制、办法等在处理网络消费纠纷过程中,已无法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对策、措施

     

      一是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工信部)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辖区内的所有网站,含非经营性网站)、经营性网站备案库(含通过广告链接营利的网站)、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辖区企业建立的经营性或宣传性网站),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全地区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

     

      二是对网络市场交易客体及行为的监管。通过常见违法行为关键字词库比对(比如:药品、印刷、住宿、第一等关键字对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商标包装装潢数据库比对等操作,实现搜索并且分析网上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等功能,增加巡查日志详情及线索核审分流等程序,将网站定位、巡查日志、统计分析等辅助功能逐步完善,将网络市场商务行为监管工作流程固定化,格式化,规范化,有效地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三是建立第三人制度,保证取证合法。对查处网络市场违法案件时存在的电子证据取证及保全难的问题,可根据电子证据数字性、高技术性、脆弱性、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种种特点,可通过在第三人作证的情况对证据及时进行打印保存,或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公正,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合法、高效、公正。

     

      四是健全机构,落实监管队伍,进行职能整合。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保障:一是完善机构。首先是配备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开发组,调研互联网商务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监管软件技术需求,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其次是专设监管机构,设立网络监管(监控)中心,承担网上集中巡查和复杂取证任务;三是明确工商管理部门所负责互联网商务监管的任务,形成多级监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