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商发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案例

23.04.2015  08:34

自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来, 全省工商系统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双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安排下,立足职能,勇于担当,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行动,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查办了一批侵权假冒案件,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氛围。

 

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5年来,仅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商标违法侵权案件就有2171件,案值5059.99万元,罚没款1814.63万元。现将其中在当地影响较大,危害较重,具有典型性的10个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侵犯“嫩江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10月10日,吉林省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袋突出使用“嫩江湾”商标,至案发时,共生产大米1200袋,每袋25公斤,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12万元。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吉林省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大米1200袋、处以12.3万元罚款的决定。

 

此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既涉及企业字号、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问题,同时又涉及到吉林省著名商标保护问题。

 

案例二: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7月13日,长春市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关于保护“红牛”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经查,某经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销售的“维生素营养液”商品上突出使用“红牛”商标,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侵权商品454瓶。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侵权商品共计10858瓶,非法经营额5.09万元。

 

依据《商标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长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454瓶,处6万元罚款的决定。

 

此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在定性问题上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商品类似上难以判断,侵权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迷惑性强。经历了复议,有效保护了涉外商标专用权。

 

案例三:侵犯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7月9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葱伴侣 “6月香”豆瓣酱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经核查,当事人在许可到期的前提下,于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6月30日间继续在葱伴侣“6月香”豆瓣酱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侵犯了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非法经营额5600元。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此案的典型之处在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持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此案的查处探索出一条绿标侵权案件查办工作的成熟方法和可供借鉴的查办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