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受伤 肇事方和公司谁负责

26.01.2016  08:21

新文化讯(记者 王跃) 1月24日上午,长春市民朴先生打来电话,表示在工作期间脚被车碾压受伤,但目前无法联系上肇事方,他不知道自己应该继续寻找肇事方,还是找单位先垫付治疗费,“从住院到现在已经花了近一万了,我们已经没有治疗费用了……”右脚打着石膏,躺在医院里的朴先生很苦恼。

工作期间被轧伤肇事者扔下两千“”起来

朴先生告诉新文化记者,他是在2015年12月31日在长春某医院的停车场内被轧伤的。

我是吉林省元亨物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承包了这家医院的停车场,我就负责安排车辆停车。”朴先生表示,他是2015年11月24日进入的公司,经过一个月培训,在2015年12月25日正式上岗,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仅仅不到一周,他的右腿和右脚就被轧伤了。

我那天是按照管理规定,禁止一辆黑色轿车在丁字路口调头,但这台车的驾驶员不听我的,反而一个急转弯就调了过来,在这个过程中,车的后轮轧在了我的右脚和右腿上。”朴先生称,对方轧到他之后,想要驾车离开,被停车场内的同事拦了下来。

朴先生被送到了医院的骨科进行检查,但医生表示只是软组织挫伤,让朴先生回家休养。“第二天起来,就发现整个脚都肿了起来,而且钻心的疼。”朴先生说,随后他又来新民广场附近的一家医院进行治疗,通过CT拍片,医生下达了右脚踝骨折的诊断。

朴先生称,骨折后,肇事方的朋友曾代表当事人到医院看望过他,并留下2000元治疗费,但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因为下诊断的医院没有床位,我就转到了另外一家治疗,但这期间始终联系不上轧我的人,电话不接,短信也不回。

治疗费不足寻求公司帮助

因为前期的治疗费用较高,这两千块钱很快就花没了,我们自己还垫付了两千,但都没够用。”朴先生表示,因为治疗费没有续上,很快自己就被医院停了药。无奈之下,朴先生只好向单位求援。“我生病之后,单位领导来看过我,还给我存了两千元治疗费,后来我去找单位,单位领导又给我拿了三千元,但之后就不管我了……

朴先生说,因为治疗费已经用没,家里也没有能力继续续费,他想到了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我是1月15日去的人社局申报工伤,没过多久,单位领导就给我打来了电话,让我先把工伤申请撤回来,然后再谈治疗费的事。”朴先生想不通,“我报工伤跟单位垫付治疗费有啥冲突,为啥让我撤回来?

物业公司:是工作中受的伤就会负责

25日上午,新文化记者随同朴先生的亲属一同来到了吉林省元亨物业有限公司,一名姓温的负责人表示,公司一直在为朴先生的事情做工作,并没有像朴先生所说那样不负责了。

只要是员工在工作中受的伤,我们肯定负责到底,即使找不到肇事人,我们也会为员工垫付医疗费用,不可能让我们的员工有病没钱治。”温经理表示,朴先生受伤后,他和公司的领导始终在和肇事方进行交涉,“电话也打了,短信也发了,但也没给回复,员工的治疗费用我们肯定垫付。

温经理表示,公司目前的态度是让朴先生积极治疗,而追究肇事方责任的事,他们打算通过法律起诉的形式解决。

至于朴先生所说报工伤一事,温经理表示并没有阻止员工申报,“申报工伤一事跟治疗其实是两回事,及时治好后,他也可以报工伤,报工伤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帮着报,另一种是个人去报,都可以,我们原本的意思是以单位的名义给他报工伤。

针对此事,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首先,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其次,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