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权威解答工伤保险50问之法律责任及法律适用

10.05.2016  10:46

  为在吉林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集中宣传活动,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全力推动“同舟计划”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特策划本专版,对工伤保险相关知识进行简要的全面介绍。

  本专版分工伤保险及参保、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等七大板块,以问答的形式展开,便于读者学习。

  

   七、法律责任及法律适用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答: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3用人单位不履行协助调查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义务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吉林省人社厅 工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