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权威解答工伤保险50问之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

09.05.2016  10:20

  为在吉林省范围内广泛开展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集中宣传活动,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全力推动“同舟计划”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特策划本专版,对工伤保险相关知识进行简要的全面介绍。

  本专版分工伤保险及参保、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等七大板块,以问答的形式展开,便于读者学习。

   六、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

   1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5〕23号),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5‰为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答: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什么是建筑施工“五大伤害”?

  答:高处坠落:一般被列为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首,事故发生率极高,约占各类事故总数的一半以上,并且伤亡危险性极大。

  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包括高处落物、飞蹦物、滚击物及掉物、倒物等造成的伤害。

  触电:此类意外伤害事故很多,主要有施工中触碰施工现场周边的架空线路而发生的触电事故;起重机械在架空高压线下方作业时,触碰裸线或积聚静电荷而造成触电事故;建筑施工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现场使用环境条件较差(泥浆、锯屑污染等),带水作业多,如果保养不好,机械往往易漏电;移动照明如果不使用安全电压,使用灯泡烘衣袜等违章用电也容易造成触电事故。

  机械伤害:机械设备都是有许多零部件构成的,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都是运动的,特别是旋转运动。例如机械设备中的齿轮、带轮、滑轮、卡盘、轴、光杠、丝杠、联轴器等零部件都是做旋转运动的,容易造成人员受到伤害,主要形式是绞伤和物体打击伤害。

  坍塌:由于坍塌过程产生于一瞬间,来势凶猛,现场人员往往难以及时撤离。不能撤离的人员,会随着坍塌物体的变动而引发坠落、物体打击挤压、掩埋、窒息等严重后果。如果现场有危险物品存在,坍塌还可能引发着火、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灾害。(吉林省人社厅  工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