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万宝街一工人装建筑垃圾砸坏私家车 因无钱只赔偿部分费用

27.11.2017  21:19

长春晚报记者 海涛 实习生 孙许颖

26日上午,在朝阳区万宝街与虎林路交会处附近,一名工人在往路旁停靠的翻斗车上装建筑垃圾时,因力量过大建筑垃圾被扔过了翻斗车,将杨先生驾驶车辆的雾灯和保险杠砸坏。

“原本这是个很简单的事情,但到4S店进行核损定价时,这名工人只赔付了部分损失,其他的损失则以无钱为由拒绝理赔。”27日上午,市民杨先生告诉记者,目前负责雇佣这名工人的旧改施工方也不肯承担损失,而这名工人还联系不上了,他不知道该向谁索要剩余的赔偿。

“天降”建筑垃圾 砸坏正常行驶车辆

26日10时50分许,市民杨先生驾驶着爱车沿着万宝街往虎林路方向行驶。“在快到虎林路时,我看到路左侧停靠着一辆大型的翻斗车,几名旧改的工人正站在马路方砖上往翻斗车内扔建筑垃圾。”杨先生表示,他怕发生意外,还特意将车辆向右侧靠了靠,不想意外还真的发生了。

“当时,一名工人往翻斗车内扔建筑垃圾时,因为力量过大,扔过了翻斗车,正好砸到了我车的前部。”杨先生回忆说,等他下车后发现,车辆的左侧雾灯及前保险杠都给砸坏了,那几名工人也停止了装车,并都围了上来。

不属交通事故属民事纠纷 只能协商解决

事情发生后,杨先生立即找到了翻斗车的司机,但对方却表示,他也是别人雇来拉建筑垃圾的,与装车的工人没有任何关系,具体的赔偿需要找这名装车工人。

“当时,我看到这名装建筑垃圾的工人在电话与他的老板联系,我便拨打了报警电话,但交警部门表示,因翻斗车并未行驶,这起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让我联系当地派出所。”杨先生称,而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后也表示,这起事故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杨先生可与工人协商解决。

工人只赔偿1000元 剩余维修费用不再管

此时,这名工人也与其老板联系完毕,并承诺会给杨先生的车辆进行维修,但其只能将钱款交给维修厂,不能给杨先生个人。而在此过程中,杨先生只了解到这名工人家是通化的,具体姓名也没有告诉他。

“到达4S店后,经过维修人员的核损定价,我车辆的雾灯和保险杠的维修费用在1900元钱左右。”杨先生表示,这名工人在得知维修价格,并电话与其老板联系后表示,他只有1000元钱,其他的就管不了了,并离开了4S店。

26日下午,因这名工人未能全部缴纳维修的费用,杨先生找到了负责此区域旧改的工长,但这名工长却表示,这名工人是别人介绍来干活的,发生了这样事情,只能找这名工人协商,他也管不了。

“现在这名工人我也联系不上,负责此区域旧改的施工方负责人也不接电话,我不知道剩余的损失应该找谁来赔偿。”杨先生表示,难道他正常驾车行驶,就的莫名损失了900元钱呢。“我还会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为剩余的维修费用讨要一个说法。”

事件与施工方无关 车主可与工人协商解决

当日9时10分许,针对杨先生所遭遇的事情,记者与负责此区域旧改的施工方相关负责人张先生取得了联系。据张先生介绍,他确实听说过这件事,但据其了解,工人与车主已经协商解决完了。

“这名工人是我们下面工长从马路上临时雇佣来的,刚来不长时间,我和这名工人也不熟悉。”张先生表示,杨先生车辆是因为这名工人扔建筑垃圾力量过大给砸坏的,与施工方没有关系,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杨先生可以与这名工人协商解决。

形成雇佣关系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峰律师表示,这名工人是由他人雇佣进行装建筑垃圾的,和雇主形成了雇佣关系,而他装建筑垃圾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

张律师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雇主来承担责任,除非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雇主不承担责任。“如果这名装车工人无力赔偿杨先生的损失,杨先生可以找到其的雇主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