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30.11.2014  23:43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把握《决定》精神,明确依法治省总体要求

    (一)认清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纲领性文件。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意见》,法治吉林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们面临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机遇,全省上下正紧紧围绕实现省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总目标,突出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完成各项既定目标任务,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更扎实地做好新形势下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开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吉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目标是,按照中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吉林。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质量全面提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法治意识显著增强,推动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坚持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领导依法治省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吉林实际出发,立足基本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总结运用成功经验,借鉴外地有益成果,探索形成具有吉林特色、有效管用的法治建设方式方法。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宪法有效实施

    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宣传、增强宪法意识的制度建设,推动形成信仰宪法、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执行国家宪法日制度,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凡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向宪法宣誓。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行前置审核制度,凡以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制度和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制度。

    (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省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健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在法规立项、法规起草、立法决策中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落实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草案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中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行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与公众意见反馈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委托社会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做好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相应调整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实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和立法评估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扩大人大代表和下级人大的立法参与,健全立法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逐步实行人大代表分专业分重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注重征求基层代表和相关领域、相关行业专业代表意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建立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实行立法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限期反馈机制,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完善立法审议和表决程序,普通立法实行两审制,重要立法实行三审制,对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根据国家立法重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调整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市场经济领域,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健全推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方式、调整结构、创新发展、对外开放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和修订国有资产监管、行政审批监管、价格监管、技术市场管理以及农民合作社、科技企业发展、旅游等地方性法规。在民主政治领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和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代表法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预防职务犯罪等地方性法规。在文化建设领域,进一步做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加强互联网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和修订文化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地方志工作等地方性法规。在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制定和修订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志愿服务、扶贫、慈善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消费维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建设与管理、边境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在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立法,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制定和修订土壤、水、大气、城市噪音等污染防治以及节约能源、矿产资源保护、黑土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湿地草原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五)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结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依法科学界定部门职责,建立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具体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向乡镇(街道)延伸。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吉林省行政问责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法律培训、资格考试和审查制度,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共同研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及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完善并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职责确定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制定程序规则,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经法制机构审核。完善以省级行政机关为主、市(州)行政机关为辅的行政裁量标准制定主体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扰,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及时发现、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继续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健全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行行政权力运行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积极探索和实践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信息公开网络建设,规范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现有资源和设施,建立社区、行政村信息公开平台,为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司法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和《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经过3-5年过渡期,圆满完成改革试点任务。按照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配套制度清单,各职能部门要遵循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原则,加快推进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在总结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其他市(州)也要就条件成熟的改革事项积极探索设立试点,努力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和东、中、西部区域贯通的工作格局。按照坚持正确方向、依法推进改革、符合吉林实际、积极稳妥实施的原则,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以及建立稳定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制度安排等方面,努力探索推进相关改革。

    (二)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及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亲自出庭应诉。对于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决定的,要严肃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提前离岗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对重大敏感案件和正在办理的案件要作出客观公正的报道,防止形成“舆论审判”,妨碍司法公正。

    (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建立省级统一管理司法机关人财物体制,形成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管理模式和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编制、经费管理体系。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制度,科学设置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优化司法权区域配置,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依托现有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率先探索推进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定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受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完善识别、防范、审查、惩处机制,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制度,选择2个地区开展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选择2个地区开展对行政强制性措施监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监督试点。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主办侦查员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监督全程留痕制度。完善职务犯罪查办机制,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四)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司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司法权运行规范和机制,明确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认真落实我省政法机关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加强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规范的衔接,建立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省内执法标准和刑事政策制定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健全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加快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凡是有主观故意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五)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强化履职能力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推进社区矫治工作规范化,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保障,细化实化相关制度规定。健全预防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非法取证工作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健全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强化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房产、工商等职能部门执行工作联动查控体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落实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依法做好信访事项导入、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以及责任倒查追究等工作,完善案件依法终结退出机制,落实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责任。推动司法行政涉法涉诉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落实司法救助制度。

    (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选择2个地区开展民事行政立案监督试点。严肃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司法渎职行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司法活动。规范司法人员与案件关系人行为,对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纪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分。对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司法作风群众评议制度,深入开展“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司法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信仰法律并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及送法到基层等多种形式,深化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社区、进乡村,集中抓好“12.4”国家宪法日和每月一次的普法宣传日主题活动。加强专兼职普法队伍建设,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以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公民增强法治观念。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食品药品安全、民生保障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青少年普法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全省中小学设立适应青少年特点的法治知识课程,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坚持吉林特色的四级联治联创模式,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和“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行业创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法治创建格局。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公益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彩虹基地”和“绿色家园”等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吉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危及校园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依法加强边境建设与管理,继续实施“强基富民固边”工程,实行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确保边疆稳固和国家安全。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撑、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广泛参与、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层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整合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法学法律专家学者等资源,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推进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健全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应急机制和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落地工程”,完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建立城市半小时、农村1小时、偏僻地区2小时,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应援速援应急服务圈,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大中城市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到基层设立分所或与基层律师事务所联营,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与乡镇建立定向服务关系,解决偏远、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将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政府决策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探索在有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区域设立公证机构。逐步健全由司法行政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司法鉴定机构与审判机关衔接协调机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百姓说事点”创建、“人民调解防护网”建设和民间纠纷“零激化”行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屯(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依法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信访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健全完善救济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注重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就业和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为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在企事业单位推广建立“员工诉求中心”。

    (五)着力培育法治文化。坚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以我省特有地域文化资源为依托,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建设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社区、法治文化乡村、法治文化校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大院、法治文化长廊等,营造“心中有法、说理用法、办事循法”的法治文化氛围。落实媒体公益普法社会责任,省内各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要开辟法治专栏、法治频道,提高普法实效。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及时传播法治文化。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推出一批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高质量的法学研究成果。充分发挥法学会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组织开展理论研究,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依法治省人才保障

    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编制《吉林省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五年规划(2015-2019)》,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法律专家智库建设,为依法治省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突出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现有立法队伍人员培训,有计划地将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推进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级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制定《加强吉林省律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突出抓好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扩大律师行业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队伍的管理,完善执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律师协会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推进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推进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基层综治协管员、法制宣传员等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扩大公益岗位专职人民调解员规模,选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推动在开展公共服务、维护社会治安、化解矛盾纠纷中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制定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广泛吸收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律师志愿者、农村法律明白人、社区普法志愿者、法学院校大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全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培训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制定我省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的具体实施意见,探索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加强涉外法律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立完善法学法律专家库,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省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进依法治省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各级党委要按照依法执政的原则和要求,完善党委具体工作制度,建立起依法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委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完善党委全委会、常委会依法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作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办事,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具体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能力,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同时,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认真做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确保与中央出台的党内法规相衔接、相配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建立全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级以上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备案,上一级党委应当及时对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报送机关。注重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各级党委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继续强化正风肃纪,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四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学法用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健全和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将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吉林省领导干部网络培训学苑”计划。领导干部年终述职述廉中增加述法内容,逐步形成制度。坚持以考促学,建立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期间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四)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施基层治理法治化工程,切实把法治建设引向深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抓好基层法治文化阵地、法治宣传载体、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坚持分类推进,进一步深化法治型企事业单位、法治型社会组织和法治型乡镇(街道)、法治型村屯(社区)建设,总结和推广一批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先进典型。

    八、强化依法治省各项保障措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把法治建设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健全领导机构,强化工作机制,全力搞好组织推动。省委将进一步调整充实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完善相应领导小组,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建立定期研究法治建设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2次专题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工作调度,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法治建设重点项目予以立项优先、土地保障等支持,将法治建设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高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财政保障水平。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技术支持的实施方案,加大法治工作科技装备建设投入力度,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的技术研发和科技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法治工作技术装备保障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对完善立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等重大问题,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稳妥推进解决。

    (三)形成整体合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依法治省协同推进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履行权力机关职能,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定期研究加快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人民政协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在法治建设上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司法机关要把确保法律实施作为神圣职责,发挥好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每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参加单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综合运用系统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务实的举措,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落实。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督查、专项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推动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践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吉林全面振兴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