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落实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

13.07.2016  14:06

  一直以来,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遇到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申请换领、补领业务必须回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不仅要担负往来费用,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据统计,我省长期在外省市学习、就业、居住的流出人口约200万人,每年需要异地办证人员预计8-10万人;外省在我省长期学习、就业、居住的流入人口约45万人,每年需要在我省办证人员约3-4万人。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群众新期待,切实解决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大厅和公安派出所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正式开展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及部分省份异地证受理工作。

  省外异地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先行在天津、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江西、重庆、湖北、湖南、四川、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福建、山东、海南、陕西等18个省市进行。试点工作结束后,将继续扩大异地办证受理省份(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证件需加载少数民族文字的,因双语翻译等技术原因暂不受理)。实行此项政策后,无论是我省居民到外省市还是外省市居民到吉林省工作、学习和生活,居民身份证到期需要换领、丢失、损坏补领,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就近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不必来回往返原籍办理。

  群众在丢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可以到公安机关户政大厅和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户政大厅或者派出所申报挂失。此外,全省公安机关户政大厅和公安派出所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