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

29.08.2015  09:40

今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这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发挥医疗保障兜底的重要举措。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在贯彻落实国办的《意见》上,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2003年,我省就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8月27日,省人社厅工作人员就这项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

 

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5%以上

 

据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李宏坤介绍,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大病保险“大病范围”是按照医疗费用来确定的,不再按照疾病病种来确定保障范围。

 

我省在2014年推进大病保险中,明确将“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比,既拓宽了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又与新农合在大病保险政策上做到了合理衔接。

 

2014年初,省人社厅在大病保险制度运行一年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进行了适时调整,将各统筹地区的居民医保补充保险并入基本医保保障层次,形成了全省统一的“基本+大病”二段式保障体系,使城镇居民保险的整体保障额度提高到46万元。

 

据介绍,2003年,我省在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之初,就实现了全省各统筹地区的同步实施,实现了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

 

国家要求是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我省提前两年就实现了这一目标,使广大参保人群提前受益。”李宏坤表示,截止今年6月底,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5%以上。

 

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费用同步即时自动结算

 

记者了解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受益者,多是一些癌症、急性心梗抢救期、急性脑梗抢救期、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

 

那么这些大病患者住院时,是否还需要在医保部门或医院办理什么手续,才能进行费用报销?

 

据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李宏坤介绍,目前已经实现了结算一体化。现有的电子医保系统,实现了参保患者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费用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无需“二次报销”、“年终报销”,发挥了医保现有的“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管理”机制效应,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就是说,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电脑中就会自动结算出患者自个儿花费多少钱,医保报销多少钱。

 

大病保险补偿基数

 

城镇居民为11000元,新农合为8000元

 

根据《关于2015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联发(2015)17号),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

 

根据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城镇居民为11000元,新农合为80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