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15.05.2015  10:57

  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可申领居住证

  5月14日,《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我们虚拟了一个人物“小王”,背景为:“小王”在长春工作一年了,还没有买过房子,也没有落户长春。看看他是如何申领居住证的,又享受到居住证里哪些红利政策?

  需居住半年以上

  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当地居住,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证明。“小王”目前在长春还没有买过房子,也没有落户长春,仅仅是在租房居住,那么他可以办理居住证吗?按照《意见稿》规定,“小王”是可以办理的。

  省外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30日以上,或者本省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设区的市到其他县、设区的市连续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居住半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根据“小王”的情况,虽然他是租房住,但他是符合申领条件的。

  在办理过程中,“小王”可以向自己租房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领。由于小王是租房,因此“小王”需要出示的材料包括自己有效身份证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派出所对申领居住证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发放;对申领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当然如果其他申请人不是租房,那么也可以携带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住宿证明中任意一项材料也可。

  首次领取居住证、办理居住证变更手续、签注居住证免收费用。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每满一年需办理一次签注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证每年需要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每满一年之日前的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小王”假如是2015年5月13日领取的居住证,那么他在2016年4月13-5月13日内办理签注手续。如果“小王”逾期未办理签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同时,当“小王”的居住地址变更时,应当自在新居住地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地址变更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居住证地址变更手续;能够当场变更的,应当当场变更。

  “小王”的这张居住证将包含这些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居住证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通用。如果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丢失的,原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在《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施行之前,已经领取的暂住证和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有效期满,证件持有人继续居住,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

  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那么像“小王”这样领取了居住证的外地人,可以享受到居住证哪些待遇呢?共有十二条政策。

  在就业方面,可以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住房方面,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符合本省落户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服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按照本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省、设区的市、县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如果小王在持有居住证期间结婚生子,和他一起生活的子女可申请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符合本省规定的,可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

  骗领居住证最高可罚千元

  居住证“红利”这么大,但使用起来还是有要求的,一旦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样的处罚情况还包括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两种情形。

  如果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骗领证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

  邮编:130051记者 单立国

(责任编辑:张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