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支招,让执行不难

27.07.2020  20:22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执行攻坚,敢打必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合FM103.3吉林旅游广播

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局长走进直播间

主题宣传活动大幕拉开

聚焦执行动态 典型案例分析

7月21日《执行工作进万家》节目

邀请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李阳综合处副处长  做客直播间

为听众答疑解惑

主持人:

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执行工作机制创新,请您谈一谈四平在执行工作机制创新方面有哪些举措?

李阳副处长:

创新工作方面,我们四平法院着重从内部建设和加强与外部联合两个角度,采取这样几项创新举措:

1.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加强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2020年3月四平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四平两级法院开展好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和组织保障。

2.分段集约提升执行质效,打破过去“一人包案到底”传统执行模式,将案件执行过程划分为执行立案、执行启动、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执行异议审查、执行结案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配置不同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集约执行。组建综合管理团队、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处置团队、执行裁决团队,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和职权划分,实现“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

3.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使其成为执行工作的“最强大脑”,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尤其是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四平法院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利用电话、微信、短信等通信方式,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联系,督促执行、沟通和解、约谈终本,开启“无接触”执行模式,同时大力推行移动执行APP的使用,保障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实现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三统一”。

4.以加强外部合作为手段,不断探索完善执行机制。四平中院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创新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探索“法院为主、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格局,我们与人保财险四平分公司针对财产保全保险、悬赏执行保险、执行救助保险与保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通过保险机制的介入,提高法院案件的保全率、执结率、实际到位率,推进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的完善建立。

主持人:

刚才提到的执行保险,具体指的是什么?

李阳副处长:

接下来我想通过几个案例给听众朋友们分别介绍一下财产保全保险、悬赏执行保险、执行救助保险。

案例1.

张某欠李某100万元不还,被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欠款。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措施也未发现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终结本次执行。李某非常郁闷,认为法院给其打了一张白条,逢人就说法律没用。

案例2.

王某欠赵某100万元不还,赵某在起诉他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王某的存款、房产、汽车等价值总计100万元的财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赵某提供价值100万元的担保,这时赵某花4000元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全保险做担保(保费也就是保全金额的千分之二——千分之四)。法院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后对王某价值100万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和冻结。赵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将已经保全的财产作价给赵某履行了法院判决。赵某逢人就说法律很公平,保全保险很有用,花小钱就能办大事。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在诉讼之前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控制、进行保全,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有很大帮助。但一些权利人因为经济原因(比如你申请保全对方100万的财产,你也要提供等值担保),那么一些权力人因无法在诉讼前提供担保而未能控制被告的财产,就有可能会造成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那也是基于这种原因,我们四平中院适时的引入财产保全保险。这个保险就是申请人仅需支付较低保费,保险公司通过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等方式提供保全担保,就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假如保全措施采取失当,保险公司将赔付被保全人的财产损失。保险担保即减轻申请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保全工作效率,可以及时、有效地将财产保全到位,减少了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的可乘之机。

案例3.

吕某酒后驾车与周某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吕某本人与周某父亲当场死亡,周某受伤。法院判决在吕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周某各种损失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措施也未查找到吕某有可供执行的遗产。但申请执行人周某生活非常困难,在外面租房子,因为这次交通事故手术,术后腿中多处钢板因为没钱无法取出,已经发炎化脓。周某的遭遇也让我们非常同情,经当事人申请、我们中院会议研究,认为其符合执行救助的条件,为其发放了5万元保险救助金。事后,他也非常感激法院和保险公司为其送去了治病的钱。

这个案例当中引入的就是我们的执行救助保险。这种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他是属于“执行不能”范畴,但像这个案件他又是涉民生案件,申请人因病、因伤致残等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尽管他不属于解决执行难的“范畴”,但我们深知,如果这些案件的申请人的胜诉权益长期得不到兑现,不仅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生活,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四平中院联合保险公司共同推出执行救助保险,这个保险是以法院作为投保人,将财政拨款的救助基金总额中的部分,拿出来购买执行救助险,使得我们司法救助资金的金额得以放大,让更多的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人受益。自此项业务开展以来,四平两级法院共为17名申请人发放保险救助金30余万元。

案例4.

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欠李某12万元,但张某拒不履行,于是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李某申请发布了悬赏令,他从保险公司处花500元购买了一份奖励金为5000元执行悬赏保险,向社会悬赏被执行人张某财产线索。此后,举报人赵某对张某的财产线索进行举报,法院成功执行到了12万元欠款。根据悬赏具体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法院将5000元悬赏金发给了举报人赵某,这笔奖励金5000元费用全额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个案例中我们引入的就是执行悬赏保险。

7月23日《执行工作进万家》节目

邀请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默然副局长  做客直播间

为听众答疑解惑


主持人:

当前办理拒执罪案件现状及原因?

路默然副局长:

1、法律明确界定的12种构罪情形实际发生率不高,界定拒执罪的门槛不清。“拒执罪”构成的法律依据主要有3个,即《刑法》313条、2002年《人大解释》、2015年《最高法解释》,界定了12条构成拒执罪的情景。但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拒执罪限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入罪门槛界定不清,不能将“有能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区分,片面的认为有财产才是有能力,无财产即为无能力。

2.按公诉程序办理“拒执罪”案件公检法配合不畅。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以及法院执行人员和刑事审判法官之间对“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存在意见分歧,有的甚至存在法院执行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刑事法官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反而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再有公诉案件周期长、效率低,一个案件一般要半年时间,不能适应目前执行案件多高节奏运行的需要。

3.执行案件相对情形复杂。总的来说执行工作面临“人难找”、“财难寻”、“物难动”、“路难走”的现状,很多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从诉讼阶段开始就转移、隐匿财产,到执行阶段,只要不暴力抗拒,就不会受到法律惩处,同时了解到法院拘留十五天就要放人,“熬过15天就能扬眉吐气”的错误想法存在程度较大。而案件无法执行,不紧没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司法权威,助长了个别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影响法院执行工作质效。



主持人:

关于梨树县法院加强打击拒执犯罪的先进做法有哪些呢?

路默然副局长:

1、共织执行“拦鲨网”。由县委政法委主导,政法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互相协调,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在解决执行难问题和打击涉拒执犯罪中的工作责任,共同编织了一个由“公检法司”组成的“拦鲨网”。各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查控被执行人员下落轨迹、涉执财物、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执行救助、打击拒执等方面,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让被执行人无处可躲、涉执财产无处可藏、失信者寸步难行,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2、打字当先、严字当头。合理区分“有能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对有较大资金流水、从事生产经营、违反限高令及采取“软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合理运用刑事自诉程序,坚决打击老赖“挺过15天”的嚣张气焰,树立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