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

07.01.2017  12:32
基金增信贷款担保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粮财〔2017〕2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根据《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粮联〔2016〕15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工作,进一步规范增信贷款信用担保审查审批程序,有效防控风险,经与省农发行协商,制定《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担保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推动银企对接,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查事项,支持有贷款需求的粮食企业有序开展增信贷款业务。


                                                                省粮食局

                                                              2017年1月5日



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担保审批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玉米收购贷款信用担保审批程序,有效防控风险,保证粮食企业收购资金需求,根据《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粮财联〔2016〕155号)相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担保(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审批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省基金办、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合作银行等在基金支持范围内审批粮食企业增信贷款业务时,应遵照本规程执行。

  二、审批原则

  增信贷款担保审批应坚持“统一管理、逐级负责、共同审查、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贷款担保审批工作由省基金办统一负责,地方审查工作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基层银行,抽调相关人员成立贷款担保审查工作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粮食企业贷款担保审查工作。审查时,至少要3人以上(其中银行至少1人)。

  四、审批程序

  玉米收购贷款担保审批业务,应遵循企业申请、银行受理提报、市县审查、省级审批等程序。

  (一)企业申请。纳入“白名单”并缴纳信用保证金的企业,根据玉米收购资金需要和银行贷款办理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合作银行提出增信贷款申请,同时报送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银行受理及提报。根据企业申请,银行依据内部相关规定,及时启动贷款办理程序,开展授信、贷前调查、内部审查审议等业务。确定借款意向后,对贷款需要信用担保的,由银行出具《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意向函》,提交省基金办进行担保审查。具体材料如下:

  1.企业增信贷款申请书;

  2.企业向银行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信用报告书;

  4.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意向函;

  借款企业也要提报相关材料清单(附件1)。

  (三)市县审查。市县贷款担保审查工作组,根据银行和企业提报的相关材料,对企业资格、销售合同(玉米)、借款和抵(质)押事项等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按要求填写附件2-14审查表,在相应栏中提出审查意见,签字盖章。对审查通过的,形成审查报告,报省基金办进行复查及审批。

  1.资格审查。主要对申请借款企业进行审查,法人代表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审查范围。

  (1)证照有效性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粮食收购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签字样本、委托代理人签字样本及授权文件等;

  (2)注册资本金审查。国有及国有粮食企业不少于100万元(含),民营企业不少于500万元(含);

  (3)信用等级审查。合作银行出具的资信等级证明文件,且信用等级BB级(含)以上;

  (4)有效仓容及收储能力审查。签定《玉米购销合同》的原则上要具备1万吨(含)以上有效仓容;签定《玉米代收代储合同》的应具备1万吨(含)以上有效空仓容,或具备能够满足合同约定储存需求的有效空仓容。年收储能力3万吨以上;

  (5)生产经营活动审查。主要审查仓储、检斤、烘干、安全生产、检化验等设施设备,从业人员配备、资产负债结构、企业效益、现金流量、各项管理制度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①无检斤设施,或检斤设施没进行年检;

  ②无烘干能力,或烘干设施未检修,以及烘干能力不能满足销售合同需要;

  ③缺少与经营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④无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⑤不具备独立检化验室,没有分样器、扦样器、容重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天平(感量2g、感量100mg各1台)等设备和仪器,或仪器设备不能满足化验需要;

  ⑥没有配备必要的质检、保管、财务、统计、电工、机修等业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无证上岗;

  ⑦最近两个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2%以上;

  ⑧以租赁或承包形式经营的企业;

  ⑨无法提供中介部门出据的最近两个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发现申请贷款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不真实准确;

  ⑩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期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5%;在扣除储备粮油库存贷款后,上年度和最近一期期末资产负债率过55%;

  ?企业不良资产超过全部资产3.2%以上;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外定居,或除本人外其他主要直系亲属全部在国外定居;

  ?无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健全;

  其他可能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况。

  (6)不良记录审查。主要审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在工商管理、行业管理、银行贷款等不良记录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①有违反国家法律被刑事及行政处理记录;

  ②三年内有违反粮食政策或严重违反行业管理制度记录;

  ③因主观恶意造成的银行诚信不良记录;

  ④债务纠纷正在处理当中;

  ⑤在公安部门有赌博、吸毒等记录;

  ⑥其他不良记录。

  2.购销合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是否真实,价格、数量、供货时间是否合理,有无市场风险,采购玉米来源是否为吉林省内,结算方式是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伪造或签订虚假合同;

  (2)跨省设立收购库点(库内玉米集港发运除外);

  (3)异地代收代储类合同中,代储玉米数量与实际有效空仓容严重不符;

  (4)联购联销、边购边销类合同中,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经测算有亏损;

  (5)购销合同截止时间超过2017年9月30日,代收代储合同超过1年的;

  (6)合同未明确实行“先款后货”,并通过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结算;

  3.借款事项审查。主要审查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等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借款金额与企业经营能力不匹配,贷款累计发放额超过合同所需资金70%,或超过企业缴存信用保证金20倍;

  (2)贷款最高余额高于确定的抵(质)押资产值4倍;

  (3)借款期限超过1年,或借款偿还时间与购销合同效力截止时间不一致;

  (4)未约定企业先款后货,即货款未预付到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

  (5)未约定入库粮食实行存货浮动抵押。

  4.抵(质)押事项审查。主要审查企业及企业出资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能纳入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抵尽抵情况;房屋(仓房)、土地、设备、运输工具、库存自营粮食等抵(质)押物权属、登记证明、登记手续、登记要素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

  (1)抵(质)押物权属不清晰;

  (2)没有做到应抵尽抵;

  (3)登记机关证明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

  (4)登记手续不规范,登记要素不明确;

  (5)抵(质)押物(包括库存粮食)存在重复抵(质)押行为;

  (6)抵(质)押金额超过评估值70%以上。

  (四)省里复查。省基金办对市县提报的审查结果和银行提供的增信贷款意见函内容,逐项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复查的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批。

  (五)担保审批。省基金办设立贷款担保决策委员会,实行玉米收购贷款信用担保集体审批制度。成员由省基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每周召开例会,根据市县审查和省里复查结果以及银行《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意向函》,对企业借款担保事项进行集体投票表决,省粮食局纪检组参与全程监督。如同意担保的票数超过2/3,省基金办向合作银行和申请贷款企业出具《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担保函》,同时,抄送省级银行和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省基金办、合作银行和企业签定《吉林省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增信贷款担保协议》后,即可办理增信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由省基金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申请办理贷款信用担保业务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企业基本情况审查表

        3.主要储粮(有效仓容)设施情况表

        4.主要仓储(安全)设备情况表

        5.主要检化验仪器设备情况表

        6.主要专业人员情况表

        7.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审查表

        8.企业资产负债率审查表

        9.企业不良资产比率审查表

        10.主要管理制度情况表

        11.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审查表

        12.玉米购销合同审查表

        13.借款事项审查情况表

        14.抵(质)押事项审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