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小区增建公共停车场 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28.04.2017  22:14

  近日,长春市下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我市将鼓励停车产业化,增建公共停车场,小区内如增建公共停车场须征求居民业主委员会同意。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居民小区内如需增建公共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配建标准的前提下,首先应征求居民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居民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等征求居民意见。

  建设单位可利用既有建(构)筑物、废弃厂房或锅炉房等改建公共停车场和利用现有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按照改建方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公共停车场的停车需求不能达到饱和状态的,公安交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取消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周边路内、路外停车泊位,进行需求调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要建设覆盖全市的智能化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公共停车场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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