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遗嘱又将房子出售这种情况实为撤销遗嘱

26.12.2014  10:15

本网讯 《律师在线》栏目已经举办第166期了,本期邀请了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的王宇律师做客本报为读者答疑。一起来看看下面的事,哪件能帮到您。

母亲立遗嘱把房子给我后又卖掉 钱款如何分?

张女士咨询:2005年父亲去世后,母亲自己购买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屋居住。去年母亲写了一份遗嘱,将房子给了我。但是今年母亲又以3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了,回到原来的老房子住了,我想问一下,如果母亲去世,母亲卖房子的钱是属于我自己继承,还是和其他子女一起继承?

王律师解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女士的母亲以遗嘱的方式处分了个人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因此,张女士的母亲在订立遗嘱后又将房产予以出售的行为实际是对遗嘱的撤销,出售房屋获得的35万元作为房屋的等价物,并不能按遗嘱继承。在没有新的遗嘱对该财产进行处分的请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

原物业公司不和新物业公司交接怎么办?

刘先生咨询:我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聘用的,但是近年来物业服务水平明显降低,导致很多业主的不满并多次引起矛盾。近日,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召开了全体业主大会,更换了物业公司,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我们与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达成了服务协议。但是我们在与原物业协商,要求他们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时,原物业拒绝交接,仍然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致使新的物业无法入住,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王律师解答:《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先生所在小区业主就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投票表决结果应该是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该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并移交物业用房及相关材料等。因此,如果原企业拒绝履行交接任务,那么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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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秋月/报道 赵毅亮/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