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众参加纳入环保项目建设

02.11.2015  15:2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主体、客体和参与方式。《办法》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等一起,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众参与并不是一个新议题,但在社会治理出现新目标、新结构、新挑战的形势下,尤其当社会自治成为社会发展新动力时,公众的参与权不仅涉及浅层次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还包括高层次的监督权和掌控权,这使公众有效参与成为一个新课题。

  公众包括公民和法人组织,理论上,公众有权对环保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参与。但实际上,这样做会消耗巨大资源,而且很容易陷入无目的、无组织的状态,降低公众的参与效率,甚至导致参与项目悬而不决。《办法》从参与主体、客体、程序和方式等方面规范了公众有序、有限参与,有助于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性,提高参与项目的推进效率。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组织性和针对性,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把公众参与纳入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之中,制定公众参与的规划和平台。

  一是把公众参与纳入项目建设内容。环保项目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从决策到建设营运全过程都会受到公众关注,项目是否上马、项目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都需要公众评价。为此,可将公众参与视为项目建设内容的组成部分,变被动为主动。建议在制定公众参与制度时,可要求项目在决策阶段必须论证公众参与风险及其规避办法,并在项目建议书中编写公众参与篇章。

  二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规划。公众参与规划是公众有效参与的蓝图,明确公众参与的目的、范围等,以及公众代表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选取方式、拟征求意见的事项及其确定依据等。鉴于环境保护项目涉及范围较广,为了提高公众参与效率,可成立公众参与委员会,定期召开座谈会与论证会。成立公众参与委员会时,应明确设置委员会的有关事项或参与计划,包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务、活动方针、活动办法、信息公开方法、与专家等的协商方法和与一般居民的互动方法等。同时,还要明确委员会向上级部门建议的权限、内容、建议内容的实施方法及与有关单位的协调办法等。

  三是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消除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避免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方式、方法与途径,及时总结与发布信息,完善信息传播渠道,增大信息透明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互联网+”公众参与体系。

 

      来源:中国环保网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