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免费试用损坏需要赔偿

16.01.2015  07:11

    中国吉林网讯 《律师在线》栏目已经举办第168期了,本期邀请了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的宗丽娜律师做客本报为读者答疑。一起来看看下面的事,哪件能帮到您。与此同时,欢迎各位读者每周四的时候,带着相关材料到本报进行现场咨询,律师会帮助大家答疑解惑。

    1、公司不给支付工资怎么办?

    事件:李先生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已经有几个月了,工友们向劳动部门举报后仍未支付拖欠工资。后劳动部门将此案移送到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结果。李先生问,我们的工资什么时候才能拿到?

    宗律师解答:根据李先生的陈述,其单位法人代表或相关责任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说明其单位很可能是有支付能力,但却拒绝支付。李先生可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结果,决定如何依法采取下一步措施。

    2、家电试用期内损坏是否需要赔偿?

    事件:前一阵子节日恰逢商场促销,刘女士在某商场买了一台电冰箱回家,双方约定免费试用期15天。但试用期间,刘女士家因外部供用电线路故障,致冰箱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使用。刘女士问,现在试用期已过,商场催款,刘女士觉得冰箱只是试用且不是她损坏的,是否可以不用支付或赔偿?

    宗律师解答:刘女士与商场签订的是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且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能排除产品质量问题,那么在试用期间产生的风险是由使用者承担的。换句话说,刘女士应当支付冰箱的对价款。刘女士的损失可在支付货款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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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秋月 实习生 朱佳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