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食品变质人身安全成吉林“投诉王”

15.04.2015  09:35

4月14日,记者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获悉,2015年一季度,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投诉咨询4759件,其中投诉1024件,解决1020件,投诉解决率99.61%,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6.68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29件,加倍赔偿金额1.09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0.37万人次。

 

2015年一季度,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类别是食品类、烟酒饮料类、交通工具类,分别上升30%、5%、4.55%;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服务类别是教育培训服务、邮政业服务、生活社会服务类,分别上升42.86%、16.67%、11.88%。

 

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长春市消费者潘女士通过某电视台购物广告购买“黑飘海藻摩丝”,价格494元,共计5盒。该产品在电视广告宣传中称,所含成份为纯天然植物无任何化学添加剂,不含苯二胺、间苯二胺等任何化学违禁成分及铅、汞等,无需过敏测试。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头皮部出现痒、麻、肿等过敏症状。

 

数据:2015年一季度,涉及电视虚假广告购买保健品、护肤美容美发用品投诉量突增,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91.18%,成为本季度投诉热点、难点。

 

消协声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饮料平底现异物 厂家应担责

 

案例:2015年3月9日,四平市消费者李女士在超市购买一瓶某品牌饮料,打开饮用时,发现瓶底有异物。李女士拿着剩下的饮料找到生产厂家,经认定该饮料确系厂家生产的商品,但饮料已经开封,没有证据证明异物是何时进入到瓶内的。因此双方各执一词不肯让步。

 

数据:2015年一季度烟酒饮料类同期上升比率为5%。存在主要问题是商家销售过期变质、含异物的食品,主要涉及酒制品、饮料制品、奶制品等。

 

消协声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