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12.04.2017  10:36
     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79号公告:《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现行《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是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至今已经施行20余年。期间,2009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施行20多年来,为吉林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在吉林省实现连续36年无重大森林火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这20年间,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条例的部分条款与森林防火工作实际需求不对应,个别条款与国务院颁布《森林防火条例》不一致,给开展森林防火工作造成诸多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法制化建设,2014年,吉林省林业厅启动了《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工作,并先后纳入省政府立法规划、省委法制化建设规划和省人大立法规划。历经3年时间,经过5次、70余个省内基层单位和2次、5个省区省外调研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广泛采纳20余个省区的森林防火法制建设成果,数易其稿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报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   修订后的《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是对现行森林防火法规制度的梳理和创新,是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现实需要的集中体现,是推动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共分七章59条,对组织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并较好地解决了一些制约森林防火工作创新发展的难题。《条例》中明确了新闻、通信等相关部门的森林防火公益宣传职责和气象部门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在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施行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制,规定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规定了集体林承包经营者成立互助联防小组,推行轮流值守制度;强化森林防火经费财政预算保障,明确森林防火经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了森林防火瞭望员、巡护员配备要求和工作职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依法受到保护;全省统一设立“12119”森林火情报警电话;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的限制,免收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保障优先通行;森林火灾中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医疗费、抚恤费用得到保障,因扑救森林火灾死亡并且符合革命烈士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