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审计局:招投标审计中投标保证金问题应引起重视

06.12.2016  17:46

  招投标过程的审计一直以来是工程项目审计的重中之重,招投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等相关文件,咋看起来很难发现存在违规招投标的问题。笔者通过几次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的审计,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的虚假问题应引起重视。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它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重点在于,它与投标书一同递交,又是一种支付措施,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一是支付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在投标保证书中有专门一页是记录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投标保函,但每种不同,都有一定的限制。采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基本上是本地的招标代理公司,现金收据上明确出纳、财务审核人员、经办人的签字,而且一般标的额也会比较低。因此若是出现上百万的工作采用现金支付投标保证书多数为违规问题。采用银行汇票的项目,通常为大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经济实力较为强大,制度严谨,不仅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其它未中标的企业投标保证金也能在投标书中查到,这就需要调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收到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书,这里不仅要查处中标企业,重点要查不中标企业,若是该项目只有一个中标企业有投标保证书,那豪无疑问也是一种虚假招投标;至于采用银行本票、支票的项目同银行汇票相同,但多不常用。采用投标保函的较多,但这里的投标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保证函,是保证企业有足够资金支付工程费用的一种担保,是比较严格的担保形式。而笔者发现,一些工程曲解“投标保函”定义,将“投标保函”理解成投标保证函,也就是投标企业写一个保证说明,说明企业有能力支付工程所需的资金,相当于企业自身的一种名誉担保,这在招投标程序中是无效的。二是投标保证金交付的截止日期。正常来说,它是和投标书同时交付给招标代理公司,也就是说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但一些项目将投标保证金交付日期和投标截止日期是同一天。例如某项目投标截止日期为6月1日上午9点,开标时间为6月1日上午9:30,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的日期竟然是6月1日,若是正常履行招投标程序,那该施工单位必须在早上8:30至8:59将该笔投标保证金交付招标代理公司,时间上太紧凑,不合情理;若是进一步调查,就会发现该笔资金转账时间为6月1日12:20,也就是确立中标后才将该笔投标保证金交付招标代理公司。

  以上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满足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判断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为虚假招投标程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白山市审计局    付译锋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