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局实施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行为监管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06.11.2014  17:43

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局实施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行为监管面临的

问题及建议

 

 

 

        随着Internet的迅速发展,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一体的网络,使现代商品服务形成对传统的贸易方式的巨大冲击。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以其快捷、方便、高效率和高效益的显著优势迅速成为当前国际、国内贸易的主要方式。这种“电子空间市场”的产生、发展和普及必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许多全新的课题。目前,这种依托Internet 建立的“电子空间市场”对于开放程度较高的大城市而言,其普及率和活跃程度自不待言;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城市而言,这一新生事物还尚待熟悉之中。欠发达地区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力求通过本文提出欠发达地区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监督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发展现状

      首先,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商家首选的交易途径。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势头一浪高过一浪,使世界经济逐步迈向“无国界”的新经济时代。如,世界第一电子零售商—家庭购物网(Homeshopping   Network)已达到10亿美元的销售额。其网络连到6500万个家庭,顾客通过网络重复购物的次数相当可观。又如日本的一家百货公司通过网络上开设的“假象百货公司”,向全国各地推销其名牌产品,开业仅18个月,营业额剧增60%,利润增加两成。

 

      其次,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在我国发达地区正在加速发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江苏省网民总数为3685万人,列全国第2位;江苏省互联网普及率为46.8%,列全国第8位。江苏省企业电子商务意识逐渐增强,网上交易活跃,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截止2011年底,经营性网站已达到177133个。中国制造网、西祠胡同、苏宁易购、365地产家居网、同程网、途牛旅游网等一批网站迅速崛起。

 

      第三,在中国大陆逐渐形成网络经营者在发达地区集中的态势。

      相比发达地区而言欠发达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及交易平台却寥寥无几。可是发达地区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却大部分集中在欠发达地区。这就加速形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区域性集中的态势。同时,对欠发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局实施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行为监管面临的问题

      由于网络交易特有的开放性、虚拟性,网络经营诚信、监管欠缺,网络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网上售假行为泛滥,已形成“网上、网下”的“一条龙”制假售假利益链:网上传销屡禁不止,令成千上万百姓深受其害;网上无证照销售食品、药品现象多发,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网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着市场秩序和百姓利益。网络经营的无序状态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担忧,呼唤着工商部门积极履职。

 

      ( 一)欠发达地区工商机关人员老化现象严重,很难适应 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监管需求

      历史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来源以政策性安置干部、政策性调动为主要形式,这样的政策造成了现在大部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员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部门内部缺乏兼通法律、网络的专业人才,缺乏网络监管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影响了网络监管职能的到位。

 

      ( 二)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客观上限制了欠发达地区工商机关查办 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 案件

      网络经营具有“无地界”、“跨区域”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无疑为查找违法主体,确定管辖机关制造了难度。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基于便于查处的考虑作出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管辖原则是单一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原则。这种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原则,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缩小了地域管辖机关的范围。将违法行为结果侵害地的工商机关的管辖权排除在有权管辖机关之外,无疑在客观上起到了限制欠发达地区工商机关介入查办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中案件的效果。

 

      (三)碍于执法成本较高,欠发达地区工商局回避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监管

      网络监管的成本投入和实效产出不平衡,成为制约工商部门网络监管职能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人工巡查”模式下,人力资源成本投入高、效能低。不少地方的网络监管依然采取人工网上巡查方式,需花费大量人工成本,而网上违法行为发现率较低、工作效能不高。

      二是在“电子巡查”模式下,资金成本成为难以承受之重。互联网经营无地界,而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网络监管平台和软件,省市级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也较为少见,而各地开发的网络监管平台设计不尽相同、难以共享;自行开发一套网络自动监测软硬件系统,动辄数百万元,令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难以承受。

      三是在网络发展态势下,目前的网络监管平台使用范围过窄。鉴于网络监管需要的成本高昂,不少地方的同志采取了回避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监管的做法,阻碍了工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工作的发展。

      三、解决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行为监管面临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行为监管平台,集中实施网络巡查

      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时指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必须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这一利好消息解决了欠发达地区资金紧张,上设备困难的现实问题。国家统一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实施网络巡查,涉及违法案件可以采取案件转办的办法,将案件交由具有管辖权的基层工商局查办。

    (二)建议总局修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为欠发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案件松绑

      笔者在前文已经述及,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经营者大多数集中在发达地区,然而受害的消费者和被侵权人却大多集中在欠发达地区。一方面,发达地区的网络经营者众多,案件集中,必将凸显出人力不足的弊端;另一方面,在欠发达地区,由于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的经营者寥寥无几,管理机关又显得过于清闲。现实中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时,考虑到外地维权的成本问题,大多放弃了寻找工商机关维权的救济途径。相比之下尚不如在交易平台中给予商家“差评”来的直接。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存在的话,消费者将对监管机关产生不信任的心理。

    (三)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步伐,建立职业化监管队伍实现专业化执法

      由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现状,新招录的公务员少,服务、监管、执法、维权等各个岗位都缺少新生力量,难以保证具有专业化网络知识的干部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而现有的培训往往采取“一锅煮”的业务培训方式和“填鸭式”教学手段,一期培训一个主题,一个主题只讲一个方面,培训犹如微风洗面,参训干部有印象而没有收获,致使干部培训缺乏方向性,能与实践相结合更是甚少。为此,我们的干部培训应当考虑从专业化的方向进行探索,使干部学有所用,学能为用,通过培训使监管干部从门外汉变成专业通,同时抓好专业性人才的使用,让专业型人才在专业性岗位上尽显其才、尽我所能。

 

 

 

(舒兰市工商局法规科  邹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