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让司法改革更加“接地气”

13.04.2015  10:5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首个印发的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

  在内容上,《实施方案》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三个方面,细化了四中全会的84项改革举措,并在实践操作层面明确了改革的主要任务、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改革进度和工作成果要求等事项,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路线图和时间表,也让四中全会的改革举措更加“接地气”。

  首先,《实施方案》立足社会转型期这个“特定时空”,紧紧把握了改革的方向重点。当下中国正处在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无论是人们的外在行为方式,还是内在心理结构,都在发生着或明或暗、或隐或显的深刻变化,“社会转型”已然不知不觉地成为人们描述、界定和揭示当下中国这个显著时代特征的普遍用语。其实,这种话语的流行表达了人们的一种普遍精神渴求:渴望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文明进步和维护司法公正能力的提升。就此而言,《实施方案》尊重司法规律,立足当下各地的不同发展状况,坚持先行试点、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体制顽疾、强调分类分层有序推进的务实做法,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改革的“接地气”,因为只有有针对性的改革才具有生命力。

  其次,《实施方案》立足现实国情这个“问题意识”,紧紧把握了改革的关键所在。转型时期,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怎样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建设怎样与人们思想的多变性、差异性相适应,法治建设怎样和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相适应等,都是本轮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就此而言,《实施方案》在这些宏大问题上没有“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着眼于解决当下影响我国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眼于破解影响法治中国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问题,将84项四中全会改革举措逐项具化,明确进度和时间节点,提出可检验的成果要求,有效提升了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

  再次,《实施方案》立足司法公信这个“特殊基点”,紧紧把握了改革的内容实质。“公信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要发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功能,履行推进法治、臻于善治的使命,就必须具有公信。现实中很多普通刑民案件,之所以被舆论放大为影响性个案,背后折射出的恰恰是民间对司法的不信任。因为不信任司法,人们在有了矛盾后往往诉诸法外措施(如信访等),从而严重妨碍了法治秩序的建立。因此,重塑司法公信力,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才是本轮改革的重点和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方案》中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一再强调,以及关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省以下地方法检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的一再细化,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提升司法人员维护正义的能力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对于当下中国而言,公平正义不独为法律人的职业理想,它已然成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公共理想”。时至今日,改革的增量已愈发接近其自身之极限,更加趋向于体制性的蝶变时刻。在这一刻,《实施方案》的出台无疑为落实和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剂“催化剂”,相信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必将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责任编辑:贾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