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意见》印发 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05.01.2016  12:12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大就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基层矛盾更加突出,群众诉求更加多样,广大城乡居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权利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基层群众自治实际的城乡社区协商活动,有利于畅通基层民主渠道,扩大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有利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提高基层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为我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的目标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维护好广大基层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拓宽基层民主渠道,扩大基层群众有序参与,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开展形式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商各个环节之中,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
  
  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协商,切实维护协商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多元主体参与,充分保障广大居民、相关组织和群体、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权利,保证协商主体具有广泛代表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三)总体目标。从2016年起,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健全完善村(社区)议事协商机构,不断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探索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建立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提高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城乡社区协商基本形成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组织有序、实施规范、成效显著的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协商机构。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议事协商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村(社区)协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议事协商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要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领导有力、组织有序、监督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为协商开展提供服务保障。
  
  (二)明确协商内容。坚持从村(居)民自治实际出发,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建立村(社区)协商目录,主要包括: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落实的具体措施;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居)民小组的划分,村部(社区)用房选址及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村(社区)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发展规划;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服务群众制度等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的制定、民主选举相关事宜;财务预算决算、资金安排使用、集体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兴办、房屋拆迁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民生保障;治安维护、环境卫生清理、道路交通整治等公共治理;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服务;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以及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等。
  
  (三)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妇代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和组织方式,保证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的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职党员干部,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充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
  
  (四)拓展协商形式。坚持和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以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妇女议事会、驻村(社区)单位共建联席会等为主要形式的会议协商;以民情恳谈日、党群议事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等为主要形式的“固定日”协商;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协商;涉及利益相关方不多的,也可采取个别走访、单独约谈、小范围恳谈等形式开展协商;根据需要,开展小区协商、楼栋协商、业主协商、居(村)民小组协商,协调解决不同利益主体诉求;充分利用居民议事厅、百姓说事点、妇女之家等社区场所,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的智慧,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事情;积极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发挥社区网站、微博、信息群的作用,通过网上收集意见、发布协商议题等方式广泛开展协商,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五)规范协商程序。开展协商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广泛收集意见、研究确定议题、制定协商方案、发布协商公告、开展议事协商、通报协商情况。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应充分利用群众意见箱、网上居民论坛、定期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群众诉求,建立群众意见台账,对需要协商解决的,要及时召开工作例会,研究确定议题;议题确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成协商方案,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及参与主体、具体协商方式等;方案形成后,应及时发布公告,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做好协商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协商过程中应坚持理性包容、求同存异,由利益相关方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在充分讨论、增进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有关情况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对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六)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需要其他利益相关方落实的事项,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应加强协调沟通,督促其尽快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村(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牢固确立村(社区)党组织在协商活动中的领导地位,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商全过程和各方面,保证城乡社区协商始终沿着正确轨道推进。村(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协商活动的政治领导、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注意研究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增强党内决策透明度,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群众活动深入开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城乡社区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协商民主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与其他领域协商工作统筹部署、同步推动。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稳步推进乡镇、街道协商,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形成基层协商互联互通,实现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良性互动。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强工作指导。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基层协商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要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村(社区)的特点,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加强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社区)协商的具体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协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社区协商工作有序进行。要积极开展基层干部和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使他们有效掌握和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切实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运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居民群众广泛参与协商,有效提高群众参与度。
  
  (四)加强支持保障。推动城乡社区与基层政府、驻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行业等各方进行平等对话,切实保障和尊重城乡社区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社区“减负”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促进社区回归自治“本位”,为开展协商活动提供有力保证。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社区工作经费等现有资金渠道为城乡社区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文章来源: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