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两办印发《实施办法》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31.05.2016  22:12

  中国吉林网讯 5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职责明晰、奖惩分明、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二)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对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统筹协调。

  (四)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问题,及时督导督办。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主动应对、妥善处置。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部署,结合职能及分工落实职责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党政负责同志承担相应责任。

  (一)组织、领导、推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主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防控公共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和研究解决本行业本系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四)加大指导推动力度,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和基层平安建设。

  (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特大案(事)件情况,并牵头或会同有关地方、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办公室作为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协调处理工作。

  (一)领导、组织、统筹各成员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制定年度综治工作要点,细化量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协调和推动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或跨地区的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三)开展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四)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措施和建议。

  (五)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领导责任制落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七条 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每年年初,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代表本级党委、政府与综治成员单位签订综治工作责任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治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坚持每年结合年度综治工作要点,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综治责任状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的目标要求,健全和完善严格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

  第八条 坚持述职和报告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形式,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视情况安排成员单位、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述职或报告工作。

  第九条 坚持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督查督办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办理情况,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等,以及对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单位,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和存在的漏洞,提出限期整改和领导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条 坚持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把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平安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是否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等情况录入实绩档案。

  第十一条   注重结果运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综治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评选表彰。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公务员局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做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三条 政策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报。对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督导和追究情形的地区、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引导其分析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找准症结,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认定标准和程序办法,对偏远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中小旅馆、娱乐场所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以及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等突出治安问题,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滚动排查、常态整治,并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

  (二)约谈。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三)挂牌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地区、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四)实施一票否决。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对中央、省直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实行问责。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督导和追究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从重督导和追究情节。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督导和追究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从轻督导和追究情节。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所列督导和追究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及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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