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加大贯彻信众免寺庙门票规定

25.12.2014  09:34

近日,记者连续播发“故宫附近寺院古迹内藏会所”“寺庙景区借功德箱敛财”等相关调查报道,国家宗教事务局对此高度重视,并就其中反映和涉及的8个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一问: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崇“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发展理念,宗教主管部门如何看待?

 

国家宗教事务局:近年来,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以弘扬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从事“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活动。比如,有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雇用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甚至威逼利诱信众和游客,骗取钱财,以教牟利;有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或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从事抽签卜卦等现象。这些借教敛财的现象,都是远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宗教工作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依法依规,坚决制止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二问:关于宗教场所进行商业开发、经营和销售相关物品,有无相关规定和要求?

 

国家宗教事务局:为满足信教群众需要和宗教活动场所自养需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三问:对于以宗教场所为主要景观的景区,在宗教场所内以及附属场所内设立功德箱等接受信众、游客捐赠的设施,有无管理规范?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第四十三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问:景区在寺庙等宗教场所内售卖礼品、旅游纪念品等,价格如何监管?

 

国家宗教事务局:价格监管问题涉及多个部门,风景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规范工作人员的商业行为,维护游客和香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