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完善地方政府规章体系建设的探索
完善地方政府规章体系建设的探索
2016年初,《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我省完善地方法规体系的一项重大立法成果。政府规章是地方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规章的不断完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为“同步够格”迈入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法治政府护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对国家发展、人民幸福的庄重承诺。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种种现实利益纷争,因而,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全国各地都在为事关小康大局的“精准扶贫”而努力,这其中,除了帮扶的“精准”,“公正”同样十分重要。只有本着公正之心,才能把真正困难的人口纳入到扶贫范围,并把各种扶贫措施真正用在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体身上,以做到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扶贫工作如果做不到坚持公正,就不能称之为“精准”,甚至会伤害到扶贫工作的公信力。其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考虑到公平正义,既要确保地域、区域间的公平,更要保证不同群体、阶层之间的公平,只有实现这一目标,才能使人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小康社会目标。而要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法治精神就不可或缺,法治政府建设更不能滞后。事实上,只有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小康社会建设中的公正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完善政府规章体系。建设法治政府,意味着政府要尊崇法律的最高价值,其行政行为要受法律约束。对于掌握着公权力的政府而言,要守住“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底线,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规章是指行政性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存在,就是要对政府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规范。故完善的政府规章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前提。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除了全面、完备、遵循合法性原则与“正当性原则”之外,正如《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所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或者设定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规定。陕西地方立法中的这些要求,体现出严谨的法治思维,也保障了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完善政府规章体系需要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政府规章属于国家法律的一种,需要遵循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公平性。当前,完善我省各级政府规章,一要建立地方政府规章起草回避制度,防止为本部门谋利益的立法行为,也就是要防范政府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建立立法起草回避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利益化在立法中体现,使立法在社会层面更加公平。二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实现直接民主立法,充分反映民意。立法听证能够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使草案的内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从而为规章的实施和实现创造条件。三要建立政府规章制定后的评估制度,主要包括立法的质量评估与实效评估两方面。通过立法后评估,既能够发现与总结政府规章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也能为今后的相关立法积累经验。同时,立法后评估还能使省政府规章趋于良善、配套。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机制保障,最终促使地方政府规章体系不断走向完善。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我省则提出了“同步够格”进入小康社会目标。稳步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核心作用,也需要法治的有力保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政府规章体系建设,必将为陕西的全面发展注入新动力。(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人:郭兴全 韩伟)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