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孙立忠:适当调整医保 促中医药事业发展

25.01.2016  08:48

   城市晚报讯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前景乐观,已形成良好发展氛围。但是,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中,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有关中医药收费项目限制基层中医院的发展,甚至某些中医科室面临关门局面。昨日,我省政协委员孙立忠建议,适当调整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某些政策和规定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孙立忠在调研中发现,无论是城镇居民、职工医保,还是新农合均未放开县级中医院的门诊报销。因为中医药服务具有“简、便、验、廉”的服务特点,因此中医诊疗服务的“重头戏”不是住院治疗,而是在门诊,如针灸、艾灸、拔罐、刮痧等方法。某些疾病的治疗周期较长,总的治疗费用较高,考虑报销因素,患者极有可能选择西医住院治疗,削弱了中医药事业发展。

  按照新农合关于住院治疗的报销补偿规定,多数的中医诊疗方法都在报销的范围之内。但是,新农合对某些病种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有一些条件的限定。如脑血栓、脑出血的康复治疗,只在首次入院时给予报销,第二次住院康复治疗及后续的治疗均不予报销。这样在现行的报销补偿规定下,患者及其家庭无疑要背负较大的经济负担。

  孙立忠介绍,新农合对住院费用的报销补偿设定次均费用的限定,内科系限定标准为3500/次,外科系(含康复科)限定标准为4000元/次。“实事求是的说,这样的限定标准是偏低的。还以脑血栓、脑出血的康复治疗为例,患者住院后,按照国家规定必做的相关检查项目费用就在1000元左右,再加上每天滚动收取的诊查费、护理费、床费、取暖费等,一般情况下做10天左右的中医康复治疗,治疗费用就会超过限定标准。”孙立忠说,为了规避受处罚的风险,医生都要求患者办理出院,如需完成治疗,则必须再次办理入院手续。这样虽然可以增加报销的额度,但是重新计算的起付金及再次入院后必做的相关检查项目费用给患者增加很大负担。同时,按照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中医药报销有关项目主要在乙类中,甲类中很少,无形限制了中医药事业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完善中医药价格政策,建立起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体系,适当调整特色突出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价格标准,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孙立忠建议,为了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中医与西医的区别和差异,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某些政策和规定。放开县级中医院中医药诊疗服务的门诊报销。增加中医药诊疗服务的住院报销种类,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适当提高某些病种中医治疗的次均费用限定标准。适当增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医保甲类中医药报销种类。

   城市晚报记者 郭美佳 李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