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投标报价风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12.04.2016  14:03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 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投标报价风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建造〔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营改增”后,税前工程造价中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中的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均为不含税价格,计价定额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所包含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计入工程造价(约占工程造价的6%—9%,)。“营改增”前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所包含的税额应扣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实际得到的税前工程造价要比“营改增”前低6%—9%。 

  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制改革及工程造价组成变化给企业投标报价带来的影响,认真学习“营改增”实施的有关财会、税务的政策规定,改变过去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精细核算,合理报价。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