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揽工程送数百万好处费 5个建筑老板延边被判刑罚款

09.01.2015  08:25

近日,安图县法院和龙井市法院依法对几起单位行贿案和行贿案做出一审判决。这几起案件行贿的对象均是安图县教育局原局长矫青巍。案发前,5个建筑公司经理为承揽学校工程均向矫青巍送“好处费”达数百万元。矫青巍案发后,他们也纷纷归案,面对法律的判决。其中,三家单位行贿案还被判处百万罚金。

三家公司行贿均超百万

被告人李某某,男,安图县某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经理。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单位安图某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经理李某某在承揽安图县教育局校舍建筑工程过程中,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而分别给予时任安图县教育局原局长矫青巍(另案处理)、教育局原基建办主任李某甲(另案处理)100万元、10万元“好处费”。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图县某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项目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因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安图县某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安图某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间,安图县某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经理李某某在承揽安图县教育局校舍建筑工程过程中,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时任该局局长矫青巍、教育局基建办主任李某甲100万元、7.5万元“好处费”。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图县某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该项目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单位安图县某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七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汪某某,男,延边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延边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汪某某在承建安图县教育局中小学校运动场工程期间,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而三次给予时任该局局长矫青巍共计130万元“好处费”;2012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延边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汪某某在承建安图县教育局中小学校运动场工程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帮助时任该局局长矫青巍购买奔驰越野车后,为其缴纳了该车的购车保险及税金共计127212.71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延边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汪某某在承建安图县教育局中小学校运动场工程期间,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而分六次给予时任该局基建办主任的李某甲共计19.5万元“回扣款”。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延边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汪某某作为该公司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延边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二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两起行贿案异地审理

除上述安图县法院宣判的三起单位行贿案外,龙井市法院也对矫青巍腐败案涉及的两起行贿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曹某某,男,安图县某工程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经龙井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0年至2012年,在承建安图县教育局中小学校新建、维修校舍工程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矫青巍、冯某某、李某甲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具体内容是:被告人曹某某分五次向矫青巍行贿共计人民币16万元;为感谢冯某某(已判刑)向矫青巍打招呼,分五次向冯某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其中,冯某某以借为名向曹某某分两次索要人民币25万元,但曹某某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分四次向教育局原基建办主任李某甲行贿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曹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主动投案自首。龙井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曹某某因被勒索给予冯某某25万元,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属于行贿,且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朱某某,男,安图县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龙井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1年1月,在承建安图县教育局中小学校新建、维修校舍工程期间,为感谢时任安图县教育局局长矫青巍在其承包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通过矫的妻子冯某某向矫行贿人民币15万元。2012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承建安图县教育局中小学校新建、维修校舍工程期间,为感谢时任安图县教育局局长矫青巍在其承包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通过矫的妻子向矫行贿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现金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记者 周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