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还有被拘留的可能

11.11.2020  17:10

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夺取专项行动胜利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联合吉林旅游广播

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

主题宣传活动重磅启动

聚焦执行动态 典型案例分析

执行法官讲执行丨本期主题

执行工作信用惩戒措施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长白朝鲜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岩 法官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中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哪些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有期限吗?

被执行人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执行法官讲执行丨本期主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主讲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殷立新 法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个什么概念?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另外,人民法院为了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出的裁定也在这个范围内。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简称拒执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该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什么样的情形才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8月29日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了立法解释,也就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涵义的详细解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7年8月3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五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给大家介绍铁东区法院执行局近期执行的一个案件,该案涉及拒执犯罪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某调料商店合同纠纷案,法院在今年3月10日判决该调料商店退还孙某投资款13万多元,该判决生效后,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在审理期间裁定查封了该调料商店价值14万元的库存货物。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准备变卖已裁定查封的货物,用以抵偿欠款,但经现场调查,发现仓库的货物已经不存在了,商店的经营者孟某称“他已将货物出售给他人了”,商店营业执照也注销了。法院于今年7月27日对经营者孟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15天后,孟某仍然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以“商店的经营者孟某转移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为由,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移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现该案已经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这期间,孟某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是他还是逃脱不了被处以刑事责任的惩罚,只是司法机关根据还款情节,给予其从轻处罚的制裁。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对于这类情形,我想,大家都能够马上会理解,它和上一种情形相同之处,都是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财产,但是区别在于,增加了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形,也会被追究拒执罪。在执行工作实践中,追究担保人拒执罪的情形较少。铁东区法院在2018年处理一起追究担保人和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及担保人关某借款合同执行案,执行标的为338万元,担保人关某是被执行人某房屋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过程中,关某将提供担保并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多处房产出售给了多个人,购买人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装修并且已经入住,导致本案不能执行的经济损失达60余万元,情节严重。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关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检察院批捕起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房屋开发公司因其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我院判处罚金10万元。通过这个案件有效地打击震慑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