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孩 五种情形拟可生育三孩

14.01.2016  08:03

  中国吉林网讯 目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记者仔细阅读《修正案草案》,发现有较大改动的,主要集中在第四章生育调节和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其中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了“晚婚晚育”字样。

  关键词:两孩

  记者发现,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原条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变成“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关键词:三孩

  五种情形可生育三孩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拟变为: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居住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居住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有两个子女的。

  原条例的第三十、三十一条,拟全部删除。

   关键词:生育申报

  申报地由“结婚登记地”变“现居住地

  原来的第三十四条拟变为第三十二条,主要涉及生育申报地由“结婚登记地”变为“现居住地”。

  拟变为:第三十二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的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由村(居)民委员会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关键词:审核时限

  由30日内变为20个工作日内

  原来的第三十五条拟变为第三十三条,最大变化在于相关部门的审核时限由30日内变为20个工作日内。

  拟变为: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此外,条例的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拟删除。

  关键词:奖励与社会保障

  凭生育证明 女职工有望增加产假60天

  另外,记者发现,在《修正案草案》的“奖励与社会保障”一章,拟删除原条例中对“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的奖励,“婚假”字样在享受奖励政策中消失。

  拟变为:第四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无单位人员,凭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关键词:独生子女

  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惠待遇

  此外,条例的第五十条拟变为第四十六条。这一条将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限定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拟变为: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的第五十一条拟变为第四十七条,删除了二、三款。

  拟变为:第四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此外,第五十五条被删除。内容为“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奖励外,再给予二百元以上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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