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等级 特急 吉政办明电〔2003〕138号
抄送: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国个别地方因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城镇房屋拆迁纠纷和集体上访数 量居高不下,严重的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城 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是城镇建设中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既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做到既能保证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又能有效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拆迁管理工作,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拆迁许可证审批管理。
各地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把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关,严格按有关程序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要加强对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查,尤其是对“双困家庭”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查,对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建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商业银行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 ,切实管好、用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拆迁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违反规定,擅自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房屋拆迁中介机构,包括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实施,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能否依法得到保护。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以资质管理为核心,以项目实施情况为标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净化房屋拆迁市场环境,切实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和拆迁人员的管理。鼓励房屋拆迁单位向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对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允许具备一定实力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省域内跨地区经营。改革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体制,放开房屋拆迁市场。加强拆迁行业人员管理,提高拆迁行业人员素质,建立拆迁人员定期法律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拆迁人员行为,树立拆迁行业良好形象,保障我省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放开拆迁评估市场,允许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其资质等级经营规模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跨地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要限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时从事拆迁评估项目的数量,以保证拆迁评估结果的质量。建立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拆迁评估机构人员有责任和拆迁实施单位人员共同到拆迁现场对评估结
果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各地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拆迁范围内房屋(构筑物)拆除工程的立项、批准和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房屋拆除许可制度。对房屋拆除工作委托不具备相应房屋拆除资质的实施单位承担的,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屋拆除业务。房屋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构筑物)的拆除,拆迁人应事先将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拆除方案 、拟拆房屋(构筑物)的结构体积及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拆除队伍情况和安全措施报当地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除立项,经拆迁管理部门现场审查合格并发放《房屋拆除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除,进而从根本上杜绝房屋拆除工作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及时制止各种违法拆迁行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对不按批准拆迁范围进行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坚决不予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停业整顿。在此期间,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项目的任何相关建设手续。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再批准其新的拆迁项目。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再次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互相串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拆迁人新的建设项目,同时应责令评估机构和拆迁实施单位进行停业整顿,并停止责任人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
拆迁实施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不及时和拆迁人、房地产评估机构沟通,不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造成群体上访的,拆迁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
拆迁人对拆迁实施单位反映的被拆迁人合理要求不及时解决,造成上访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有关部门暂停为其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对房屋拆迁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上级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督促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各市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所属县(市、区)拆迁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以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各地政府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财力、物力,合理安排拆迁规模,把“双困家庭”拆迁安置问题纳入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加以解决,防止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盲目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不仅要积极与规划、房地产开发、土地、计划、民政部门配合,认真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同时也要摸清拆迁居民家庭生活情况和拆迁房屋状况,有针对性地与当地房地产开发规划、计划及廉租住房计划相衔接,及时为拆迁居民提供不同价格、不同档次类型的房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保证拆迁居民得到及时安置。
三、严格规划审批,坚持依法行政
各地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依法规范规划审批行为。建设项目审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时,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必要时,在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公示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拆迁人如有异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听取有关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拆迁程序,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须经依法裁决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同时,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坚持文明拆迁,慎用强制手段,防止矛盾激化。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措施,确需强制执行时,必经首先做好预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对在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无理阻挠甚至借拆迁之机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坚决依法及时处理。
在房屋拆迁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和参与任何形式的非警务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应从稳定大局出发,依法行政,妥善处置,防止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梳理拆迁上访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制定和完善相应配套政策,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遗留的久拖不决的问题。对拆迁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要抓紧解决,并充实完善相应配套政策,保障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切实避免因政策变化使条件相近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资金额度相差过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引发大规模上访现象。
要进一步细化我省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合理确定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与实际不符导致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价格产生异议并无法达成协议而引起上访,是当前我省拆迁工作的难点和焦点,解决这个问题是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制定原则和方法,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指导和监督我省各地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制度的实施。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应就各地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意压低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切实保护广大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拆迁评估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修订城镇房屋拆迁评估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各地要根据《紧急通知》精神对我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住宅兼营业房屋补偿政策进行调整。即产权为住宅,拆迁时已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各地可依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对因开发企业资金不足,无力完成建设项目,且拆迁补偿资金不能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限期抓紧解决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在限期内仍解决不了的,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然后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责任。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相应政策,限期处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完善我省拆迁配套政策,彻底解决“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法规滞后问题,为全省城镇集体土地拆迁奠定法律基础。房地产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计划范围内产权和土地证发放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近期,各地政府要根据《紧急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拆迁问题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拆迁管理部门要组织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门力量,会同当地信访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对每个项目、每一批、每一户拆迁上访情况按项目、批次、上访人员登记立案,并认真分析上访原因,研究对策,落实责任人,限时处理。
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正面宣传我省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事物和问题,防止激化矛盾。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