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解读

25.09.2015  10:58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委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包括城市黑臭水体的排查与识别、整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整治效果的评估与考核、长效机制的建立与政策保障等。有关专家对《指南》发布的背景、意义、技术措施等进行了权威解读。

 

 

 

 

   百姓全程参与监督黑臭水体治理

  解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章林伟

  城市黑臭水体是百姓反映强烈的水环境问题,不仅损害了城市人居环境,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近几年“让市长下河游泳”的呼声反映了百姓对解决和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的强烈愿望。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系统性强,工作涉及面广。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委指导地方落实并提出目标:2017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城市黑臭水体识别主要针对感官性指标,百姓不需要任何技术手段就能判断。因此,《指南》特别要求注重百姓的监督作用,让百姓全过程参与城市黑臭水体的筛查、治理、评价,监督地方政府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成效,切实让百姓满意。《指南》规定,60%的百姓认为是黑臭水体就应列入整治名单,至少90%的百姓满意才能认定达到整治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接受公众举报。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培训,并指导和督促各地抓紧开展工作。一是今年11月底前,要求各省完成本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上报;二是今年年底前,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三是从明年开始,将定期通报各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城市黑臭水体识别标准

  解读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洪臣

  《指南》中对于城市黑臭水体给出了明确定义。一是明确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的水体,也就是居民身边的黑臭水体;二是从“”和“”两个方面界定,即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以百姓的感观判断为主要依据。

  从现实情况看,城市黑臭水体很多是流动性差甚至封闭的水体、断头浜,就是所谓的“死水一潭”,也有的是季节性河流。水体黑臭的主要原因往往是水体自净能力降低,有机污染物排入水体,微生物好氧分解使水体中耗氧速率大于复氧速率,溶解氧逐渐被消耗殆尽,造成水体缺氧。在缺氧水体中,有机污染物被厌氧分解,产生不同类型的黑臭类物质,呈现水体黑臭。有些黑臭物质阈值很低,微量即可产生强烈黑臭。因此,黑臭的主要原因是有机污染物过量排入水体,使溶解氧降低。

  城市黑臭水体可遵循政府部门预判、公众调查两个阶段进行识别。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排查掌握的水质监测资料及百姓投诉情况,初步对建成区的水体界定“无黑臭”、“局部黑臭”和“全部黑臭”,并征求社会意见;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水体要通过公众问卷调查等形式进一步识别。

  《指南》明确黑臭等级的划分,透明度低于25厘米、溶解氧低于2毫克/升、氧化还原电位-200到50毫伏,氨氮指标不高于8毫克/升,可视为轻度黑臭;透明度低于10厘米、溶解氧低于0.2毫克/升、氧化还原电位低于-200毫伏、氨氮指标高于15毫克/升,可视为重度黑臭。划分等级的目的是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优先顺序以及年度计划制订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整治效果评估提供重要依据。

 

 

 

 

   群众满意是界定“消除黑臭”标准

  解读人: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总工程师孙永利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因为污染物的来源和影响因素比较多,在城市政府层面涉及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

  很多地方的水体整治存在周期性反复问题,如果治理工程不到位,治理后的水体很快又会恢复到黑臭状况,因此,整治效果评估不是仅仅看工程完工后这段时间的效果,更重要的是看其持续性的效果,看其受不同环境条件影响之后的效果。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最重要的是要看公众满意程度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只有周边群众满意了,才能认为治理工作到位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不是“一次性”工程,“碧水蓝天”需要地方政府长期的持续性投入,长效机制是周边群众长期满意的基础和前提。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非常复杂,因此,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全程参与整治方案制订、工程实施、监测机构选择等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水体整治效果的评估工作,作为政府支付整治实施方费用的依据。

 

 

 

 

   实现百姓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水环境改善

  解读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杰

  城市水环境质量是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水十条”总体部署了未来5~15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战略,有宏观层面、大尺度的水污染治理,也有小尺度的水环境改善要求。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就是要实现百姓身边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水环境改善。

  然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甚至有专家认为这是最难的工作。

  因为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需要构建完善的城市水系统和区域健康水循环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和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因此,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现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对于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促进经济发展。

 

 

 

 

   4类技术手段进行整治

  解读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胡洪营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的选择应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和安全性”原则。回顾国内外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实际工程案例,可以发现,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可以采用的技术措施非常多,技术原理和应用形式也各不相同。《指南》根据各种技术的功能将其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控源截污技术。即防止外来的各种污水、污染物等直接或随雨水排入城市水体,主要包括截污纳管和城市面源污染控制两项技术,其中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铺设污水管道收集污水。控源截污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根本措施,也是采取其他技术措施的前提,但实施起来难度大、周期长,需要城市规划建设整体统筹考虑。

  第二类,内源控制技术。顾名思义,内源就是水体“内部”的污染物,通过清淤和打捞等措施清除水中的底泥、垃圾、生物残体等固态污染物,实现内源污染的控制。

  第三类,生态修复技术。即通过生态和生物净化措施,消除水中的溶解性污染物。比如,通过曝气向水中增加氧气,促进水中的各种好氧微生物“吃掉”有机污染物。还可以通过种植水生植物吸收水中的氮磷等污染物。还包括对原有硬化河(湖)岸带的修复技术,利用人工湿地、生态浮岛、水生植物的生态净化技术以及人工增氧技术。

  第四类,活水循环等其他技术。这类技术是通过向城市黑臭水体中补入清洁水,促进水的流动和污染物的稀释、扩散与分解。清水补给措施既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措施,也可以作为一种水质维持的长效措施。清水的来源包括地表水和城市再生水,其中城市再生水是污水经过多重处理后达到景观利用标准的回用水,利用这种水符合资源再生利用的原则,对于北方缺水城市尤其重要。包括就地处理和旁路处理技术,即把城市黑臭水净化后再进入水体,适用于不具备截污条件时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也适用于突发性水体黑臭事件的应急处理。

 

 

 

 

   社会资本参与整治

  解读人: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燎

  城市政府在治理城市黑臭水体顽症时,在投融资方面通常遇到两大难题。

  一是资金需求量大,包括前期治理工程投入、后期运维和长效保持的资金;二是治理工程建设与后期运维环节被人为切分开,负责整治工程的不管运维,负责运维的决定不了选用什么技术路线,项目全寿命期的成本和效果缺乏一个系统的管理者。

  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是一个全新的思路。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不仅可以解决政府短期集中投入资金短缺的问题,还可以将环境治理的工程转换成一个按“效果”付费的易于管理的合同。

  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在广西南宁那考河治理项目中进行了有益尝试。

  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是穿越南宁市中心的邕江18条支流之一,由于受上游面源污染、河道拥窄、沿途排放口管理失序等影响,河水水质长期处于劣五类状况,成了名副其实的城市黑臭水体。虽然有多个规划设计单位、环保工程公司都与政府接触过,各种前期投入和试点工程投入了不少资金,但治理效果并不明显。经过多方研究论证,市政府在2014年年底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彻底根治那考河的黑臭问题。

  PPP项目的基本内容是政府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一家社会资本,由后者设立项目公司筹集资金,进行河道治理工程的投资建设。更重要的是,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仍由项目公司负责,政府则依据河道黑臭水体治理的效果是否达到PPP合同预定的治理效果等标准,支付服务费,形成政府购买治污服务的运作模式。

  这种方式有效减少了重建设、轻运营的现象,尤其是解决了治理无法与长期维护效果挂钩的顽症,实现了政府盯住效果付费的管理方式。社会资本也通过PPP模式,获得了整合工程项目全寿命期管理的权利和经营空间。

 

 

 

                                                                                                                                                    摘自 《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