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24.03.2016  11:53

  吉建城〔2016〕2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用局、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用局、行政执法局: 

  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的通知(建城〔2015〕1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42号)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科学编制停车设施规划 

  各地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加快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工作。要成立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底前,100万城市人口及以上城市应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设施规划,100万城市人口以下城市应在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及时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并及时上报我厅备案。 

  二、建立城市停车设施项目库 

  (一)各地要于4月20日前上报《2016年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计划表》,建立全省城市停车设施项目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协调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申请停车设施项目建设财政补贴资金。 

  (二)各地要安排专门力量,采取现场踏验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县建成区内所有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机械式停车库、路面临时停车泊位以及充电桩、充电车位等城市停车设施进行摸底,要根据摸底情况建立档案,认真填报《城市公共停车场统计表》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汇总表》。城市公共停车场统计表要按独立项目填报;地面临时停车泊位,一个经营主体的,统一打包为一个项目。请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城市停车设施进行摸底调查,于2016年7月30日前汇总后报送省厅(延边地区由延边州主管部门汇总,统一报送)。 

  三、严格建设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四、切实加强占用道路停车管理 

  为缓解停车设施不足的矛盾,在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位。在路外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要依法加强对占用道路停车位设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设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http://www.mohurd.gov.cn 下载。 

     

  联  系  人:王江河    刘思彤 

  联系电话:0431-82752606    81175717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16年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计划表 

            2.城市公共停车场统计表 

            3.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