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垃圾分类征求意见稿下发,长春确定将这么做!

27.07.2019  02:52

自5月1日起,《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到2020年底前,长春市城市范围内将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垃圾分类知晓率

—— 垃圾分类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46个城市为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其中,长春市作为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也按照《方案》要求逐步开始推进,并将在2020年底前,通过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在长春市城市范围内将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垃圾分类的参与率

——城区试点完成后将向农村推进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 长春市城市范围内要于2020年前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长春市也已经在2018年开始在五城区、四开发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但针对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情况,城区尚处于试点阶段,农村地区试点工作还没开展,同时考虑到全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局限性,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的具体区域也将在城市推进完成后,逐渐向农村地区开展,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

近日,《吉林省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开始下发。其中,以“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此分类类型与长春市现行分类存在名称上的异同。这对长春现行管理条例有影响吗?四类垃圾,市民能否正确区分呢?对此,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进行走访调查。

回应: 易腐垃圾=湿垃圾 其他垃圾=干垃圾

近日,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认长春市将生活垃圾的种类划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

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中的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对应《方案》中的湿垃圾与干垃圾。“这就是名称上的不同,规范的范围是相同的。”

有害垃圾 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具体为废电池、电子产品、过期药品、废旧灯管、废油漆桶、杀虫剂;

可回收物 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具体位为玻璃、牛奶盒、纸张、塑料、金属、可乐罐;

易腐垃圾 主要成分为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两类,这里面的餐厨垃圾主要指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业等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厨余垃圾主要指居民家庭每天生产的剩菜剩饭、菜根菜叶、瓜果皮核等,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果蔬垃圾等。

其他垃圾 则是除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所有垃圾的总称。

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分别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为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

长春市南关区鸿城街道达兴社区的工作人员也发现了《方案》与长春现行垃圾分类类型名称上的区别,集合长期以来的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她表示,市民真正关注的不是名称,而是每个名称下包含哪些垃圾,把这些知识宣传出去,才是目前所有人应该努力做的事情。

推进:老旧小区将逐步开展垃圾分类

方案》还明确表示,到2020年,长春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日前,记者曾来到南关区某垃圾分类试点小区,那里已经设立了分类垃圾箱,但是,在长春,这样的小区还是少数。

近日,记者来到西四小区、二三小区,以及安居小区,了解这些老旧小区的垃圾处理情况。

在西四小区,基本上每个单元门前都有一个垃圾桶,垃圾桶破败不堪,四种地面也受到污染。在两个小区走访1小时左右,时常可以看见一辆辆穿行在居民楼之间的保洁车。环卫工人郭先生说,西四小区还没有实行垃圾分类,现在所有垃圾都是混在一起,臭味很重,他很赞成垃圾分类政策。

同样的情况,在其他两个老旧小区中同样存在。

据了解,今年,长春市确定了1224家公共机构、291家大型企业、261个居民小区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单位,计划明年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很快,这些老旧小区将开始垃圾分类。

处罚:违反《条例》或面临十万元罚单

二三小区居民陈女士说,如果长春市全面实施垃圾分类,她很支持。在家里,她女儿让她把垃圾分好类,再拿出去扔。

“一般都是扔到楼下了,谁在家还能分类啊,”在小区里陪孙女玩的李女士说,垃圾分类比较麻烦。此外,还有一些老年人表示,自己无法区分垃圾的种类。

而小区内的年轻人都表示,他们非常支持垃圾分类。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担忧,32岁的刘先生说,老旧小区开展垃圾分类太难了,想做成这件事,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没有处罚跟不上行不通。

关于对不履行垃圾分类市民和单位的处罚,长春市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的企业要处以从一千元到十万元不等罚款。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对于拒不配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处罚。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彩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