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宪治国推进具体实践

12.12.2014  13:5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会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凸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就要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出发,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全面认识依宪治国伟大实践

一是依宪执政已成为党执政方式转变的关键目标。依宪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转变具有内在逻辑联系,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践,使得党的执政方式和工作方式正从依靠政策治理向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转变。全面贯彻实施依宪治国,关键是要正确处理依宪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不断推进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从本质上来说,宪法和法律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这就意味着我们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实际上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人民的意志。同时,党章当中明确提到,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宪执政就是要使执政方式更符合宪法的要求,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依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是依宪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任务。法治政府建设是依宪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各级政府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主体,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宪治国落实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迈出新步伐,以规范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以及政府自身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政府建设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政府和部门职能权责梳理更加细化、范围更加明确,不少地区已探索建立了较完备的权力清单和配套制度。

推进依宪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继续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好简政放权,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需要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动重点领域立法,真正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决策和立法紧密衔接;需要瞄准当前各方面反映强烈的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梳理各部门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

三是公正作为依宪治国的生命线不断落实。公正是法治和依宪治国的生命线,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依法保障公正、维护公正、实现公正,坚持公正。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但是,宪法和法律需要由人来执行,由司法机关来维护。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更为致命的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公正理念在司法领域被作为首要目标。习近平同志曾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活动的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探索,人民群众越来越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的新实践,体现出我们党正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依宪治国的新路径,同时还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相关制度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必将进一步促进依宪治国的进程。

四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为依宪治国提供了坚实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广度,还是标本兼治、治标为先的反腐策略,彰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的决心、勇气与信念,而依宪治国的目标之一就是要防止权力的滥用,杜绝寻租行为。依宪治国还使得反腐体系建设的推进速度得以加快。在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有了深刻思考之后,党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治理方针。这种整体性的反腐思路反映在法律制度中,势必要求就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出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制度安排。此等重责大任,任何部门法如刑法、行政法等都无法单独应对,而必须仰仗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要加强依宪治国,对权力有效制约,通过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行重构。因为,清正廉明不仅关乎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也是依宪治国的要求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指出,将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些举措充分说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不仅重视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更以依宪治国的视野注重预防腐败,提倡国家机关要简政放权、管好权力、管好钱财、政务公开、勤俭从政、依法促廉。

始终牢记依宪治国基本原则

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依宪治国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有坚强的政治保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这个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基本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依宪治国必须恪守宪法对党的领导的规定,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的规定是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依据。依宪治国同时要求党的领导必须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和以宪法为依据的法治基础,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予以实现。

努力健全依宪治国实施体系

依宪治国的实现在于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解决宪法规定不能适用的问题,使宪法的效力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更现实、更直接地体现;解决宪法效力不如其他规范的问题,使宪法的最高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解决违反宪法的行为不受追究的问题,明确违宪的责任和追究主体。宪法的有效实施,首先必须使宪法能够有效执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治国理政必有良法相辅,法律法规只有和宪法相适应,使得宪法规定通过各种部门法得到遵守,才能称得上“良法”。宪法的有效实施,必须使违宪行为得到纠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明确了对违宪行为的追究和纠正机制将进一步完善。

积极探索依宪治国监督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应当看到,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就要对这些问题加强监督。在我国,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体现,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另外,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宪法解释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合宪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密切配合。

持续树立依宪治国法治意识

要进一步提高宪法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措施,将对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起到重要作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还要持续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不断树立宪法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权威,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要倍加珍惜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使全体人民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发挥党员干部依宪治国带头作用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绝不是某些系统、某些部门的事情,而是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整体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依宪治国是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规定,维护宪法尊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依宪治国,首先领导干部要有宪法意识,有依法控权、依宪行政的自觉,坚决杜绝权力滥用、长官意志、“一言堂”现象,从思想上真正信仰法治,从行动上带头遵守宪法,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马列所所长助理)

 

(责任编辑:章永  )